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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籍高官罗保铭受贿案宣判:福州反腐教育再添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罗保铭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涉案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全部上缴国库。

现场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间,罗保铭先后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主任、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委书记及全国人大华侨委副主任委员等职,在工程承揽、银行信贷审批、政企合作等多个领域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13亿余元。值得注意的是,罗保铭祖籍福建,早年曾在福州求学并长期在东南地区参与干部培训,其履历与福建干部培养体系存在历史关联。

据判决书披露,罗保铭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一是部分受贿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二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三是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四是全程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赃,涉案款物已全额追缴。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该案于202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罗保铭及其辩护人充分质证并发表意见。其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真诚悔过。来自上海、福建等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共50余人旁听庭审,福州多位纪检监察干部亦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参与学习观摩。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

文章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5/1209/c1008-40620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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