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创新性强如何科学合理确定赔偿额、保护科技创新
某通信集团在一次公开招投标中,发现另一家企业拿出了与自己的专利产品雷同的另一款产品,报价还低了一截。交涉未果后,该通信集团向广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迫于确凿的证据,最终承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拒不认同原告4000万元的高额赔偿请求,双方因赔偿数额僵持不下。而且,在原告已初步提出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后,被告仍拒绝提交相关账册。
涉案专利创新性强,如何科学合理确定赔偿额、保护科技创新,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承办法官郭小玲仔细翻阅了被告近3年的年报,加之其拒绝提交账册的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综合评估侵权持续时间、销售收入、涉案产品平均利润率、专利技术贡献率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4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这笔4000万元的判赔,只是广东法院从严保护核心技术的一个缩影。2023年,广东全省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数额为98.8万元,超过千万元判赔的有24件,最高判赔数额达到3.17亿元,在62件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侵权人。2023年,广东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万件,同比减少22.2%;审结各类发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6万件,同比增长超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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