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关注|最高法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统一婚姻家事案件裁判尺度,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及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立足审判实践,聚焦社会关切,在福州等多地基层法院常态化家事审判改革基础上,强化对家庭稳定与家风建设的司法支撑。
本次征求意见面向全社会开放,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书面材料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收;电子邮箱接收渠道同步开通。福建各级法院及福州本地法律工作者、高校法学研究团队亦被鼓励积极参与建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全国法院特别是福建福州等地家事审判改革经验,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效力不可溯及补正】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即便起诉时前段婚姻已解除或配偶已故,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后婚因此转为有效”的抗辩;但若另一方确有合理信赖基础,认为对方原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则可例外认定。
第二条【“假离婚”情形的司法认定】
登记离婚后,一方主张双方系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要求确认离婚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能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的条款违背真实意愿,可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若债权人能证实该条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亦有权依法申请撤销。
第三条【无配偶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与补偿规则】
对于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若未事先约定且协商未果,法院将依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单独继承、受赠或独立经营所得,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联合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混同性财产,则综合考量出资比例、实际贡献、子女抚养需求、女方权益及过错情况等因素,依法公平分割。
同居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护老人或协助对方工作承担较多义务,且无协议约定补偿标准的,法院将结合同居时长、投入精力、经济影响、双方收入水平及福州地区居民平均薪资等实际情况,酌定合理补偿金额。
第四条【婚内赠与房产的权属认定与返还条件】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名下房屋过户至对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主张返还的,法院将根据赠与目的、婚姻持续时间、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经济状况等要素,判决房屋归属,并参考市场价值由获益方给予适当补偿;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若赠与人能证明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或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法院将依法支持其撤销赠与的请求。
第五条【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认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打赏,其法定代理人主张无效并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八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或虽满十六周岁但不能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明显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及精神状态适应范围的打赏,监护人拒绝追认的,法院亦支持返还款项。
夫妻一方在直播平台打赏,若内容含淫秽、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信息,或打赏金额显著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另一方据此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平台退款,或请求婚内分割财产、离婚时少分/不分该方份额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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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涵盖重婚效力、假离婚认定、同居析产、房产赠与、直播打赏等热点问题,福建福州等地家事审判实践为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