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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聚焦:福建人大新规强化代表履职保障,2026年7月起施行

履职即出勤,财政兜底保障——福州代表履职迎来制度升级

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落地。作为福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该《办法》从权利义务界定、时间经济支持、信息化支撑到监督激励机制等多维度,系统提升人大代表履职效能,尤其为福州及全省基层代表常态化履职提供了坚实法治基础。

细化履职边界,构建全周期支持体系

《办法》首次将代表出席大会、审议报告、参与选举表决、开展闭会期间调研与联系群众等活动,统一纳入“执行代表职务”范畴,并要求相关机关和单位提供全流程保障。在福州等地的实践中,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所在单位须按正常出勤对待,保障工资福利;对无固定收入代表,由本级财政发放履职补贴;所有活动经费均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全省同步建设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依托福州试点经验,加快推广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点)及网上联络站,推动代表服务群众“零距离”。同时,“一府一委两院”须定期通报工作、提供资料,保障代表知情权;建立议案建议会商机制,助力提升建言质量;对行动不便或残疾代表,还明确提供必要协助,彰显制度温度。

福州聚焦:福建人大新规强化代表履职保障,2026年7月起施行(图1)

从会期履职到日常尽责:福建代表联络机制全面延伸

为打破“一年开一次会”的惯性认知,《办法》着力推动代表履职向闭会期间延伸。明确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要求代表主动对接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过走访、座谈、线上互动等多种渠道听取并反映意见建议。在福州鼓楼、台江等区县,代表联络站已实现街道全覆盖,成为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前沿阵地。

阳光监督+刚性约束:筑牢代表履职责任防线

针对监督环节,《办法》完善了代表接受监督与行为规范双轨机制。代表须定期听取群众对其履职的意见,及时回应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询问;不得利用职务干预具体司法、执法案件,不得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变相从事营利性活动。对于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依法可提出罢免;被提请罢免者有权申辩,既保障程序正义,也压实履职责任。这一机制已在福建多地人大实践中逐步落地,福州部分县(市)区已试行代表履职积分公示制度。

福州聚焦:福建人大新规强化代表履职保障,2026年7月起施行(图2)

履职可查、可评、可溯:福建代表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建立

《办法》要求,各级人大代表须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须建立履职登记制度,统一公示代表基本信息与履职动态。在福州,市级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已接入政务云平台,公众可通过“e福州”APP查询代表建议办理进度与满意度评价,履职实效正成为连任提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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