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居委会选举新规:主任可连任,成员需回避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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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金色港讯发布消息(金色港讯 冯川叶), 5月26日, ,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表决, 通过了《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办法》,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 是由本社区所有有选举权的居民, 或者是以每户派代表的方式选举产生的;按照居民的意见, 也能够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为五年, 到了届满的时候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居民委员会成员能够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是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共同组成, 人数为五至九人, 具体的名额是要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之后决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里面, 应该要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经法定程序能够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
《办法》作出规定, 年满18周岁的居民,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年龄以选举日作为基准。登记范围涵盖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以及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 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 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予以登记。《条例》同时明确, 选民资格本届有效, 将动态补充新增选民、剔除资格丧失人员。
《办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 在监督方面是这样的。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并且要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居民委员会的同时, 要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要是接到了罢免要求, 在一个月之内, 就得依照产生时的那种选举方法来组织投票表决, 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是应当给予指导的。要是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超过半数, 又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与投票, 并且经过投票人员过半数通过, 那么罢免才是有效的。要是罢免没有获得通过, 在一年内因同样理由针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 是不会被采纳的。表决的结果应当上报给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来备案。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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