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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及全省优抚标准再提升:22连涨惠及超20万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

自2023年8月1日起,福建省财政厅联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正式实施新一轮优抚待遇调整。此次提标是福建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22次上调相关补助标准,覆盖残疾军人、烈属、“三属”、红军失散人员等十余类群体,预计全省受益人数超过20万人,其中福州地区约1.8万名优抚对象同步享受政策红利。

在残疾抚恤方面,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及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年抚恤金,由原10850元至元区间统一上调至11390元至元区间,涨幅达4.97%—7%;福州籍此类人员将按新标准于本年度内完成补发。

“三属”(即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同步提高,由每人每年30624元—38196元升至32084元—40776元,增幅为4.76%—6.75%,福州五城区及各县(市)均严格对标执行。

农村与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分别由38064元、38424元提高至40614元、40974元,增幅稳定在6.64%—6.69%;复员军人生活补助亦由22800元—23880元上调至24240元—25320元,增长6.03%—6.3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补助由9240元提至9690元(+4.87%);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由10740元增至11220元(+4.47%);烈士子女(限农村及城镇无单位、60周岁以上、18岁前未享定期抚恤者)由7740元调至8280元(+6.98%)。

此外,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年补助由648元提高到688元(+6.17%);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及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则从9780元—10560元提升至10450元—11300元,增幅达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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