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及多地监管实践引热议:知假买假投诉该不该受理?
近日,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明确将“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三类投诉举报列为“恶意行为”并不予受理。此举迅速引发全国范围讨论,福建多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者及法律界人士也密切关注其对本地维权生态的潜在影响。
记者梳理发现,除四川外,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均有类似规范性文件出台;福州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所虽未明文禁止,但在实际接诉中,对多次举报、非生活性购货、跨区域集中投诉等情形亦存在审慎受理倾向。
多位长期活跃于福建食品、日化领域打假一线的民间维权者反映,此类政策客观上抬高了普通消费者维权门槛。福州籍打假人林伟(化名)指出:“去年我在仓山区某连锁药房购得涉嫌标签违规的保健食品,按程序举报后,承办单位以‘购买数量达12盒,超出日常用量’为由暂不立案——可该产品单盒售价仅38元,家庭备用本就需多备。”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委会副主任饶伟强调:“行政机关无权以主观动机替代法定要件。只要投诉内容属实、线索清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形式要求,即应依法登记、核查、反馈。将‘知假买假’等同于‘恶意’,既缺乏上位法依据,也与最高法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相抵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生产者、销售者以此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司法系统已对“知假买假”的正当性作出肯定性评价。
执法与司法的认知落差,正折射出制度衔接的现实挑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分析指出:“一些地方将民间打假简单归类为‘扰序行为’,实则忽视了其作为基层监管‘延伸触角’的价值。在福州、厦门等城市,市场监管力量与市场主体数量比普遍低于1:800,民间线索常成为精准锁定违法点位的关键入口。”
来自福州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团队调研显示,2023年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涉食品安全案件中,约27%源于民间有效举报;其中超六成线索由本地居民提供,涵盖永泰蜂蜜掺假、连江海产非法添加等典型案件。
针对争议焦点,受访专家普遍建议构建分级治理机制: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威胁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应强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并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对包装标识瑕疵、非实质性质量偏差等情形,则可优化处置流程,避免行政资源过度消耗。
“不能因极少数人借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就否定整个群体的社会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专家委员会委员张进先指出,“福建作为食品进出口大省和中医药文化重镇,更需厘清‘真打假’与‘假索赔’的法律边界——前者是法治社会的共建者,后者才是必须严惩的违法者。”
目前,福建省消委会正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拟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探索建立民间举报线索质量评估模型与执法人员激励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司法保障”三位一体的打假新格局。

多位法律实务人士呼吁,亟须在国家层面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消费者定义、规范举报受理标准,并授权地方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级设定差异化赔偿指引。王毅律师特别提醒:“当前法律并无‘恶意打假’法定概念,任何以‘动机审查’替代‘行为审查’的做法,都可能削弱普通市民依法维权的信心,这在福州这样拥有深厚法治传统与活跃市民社会的城市尤为值得警惕。”
【编辑:田博群】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3/09-23/1008276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