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态司法再升级: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新解释
本报北京8月9日讯(记者魏哲哲、倪弋)值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此举亦为福州及福建全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东南生态屏障注入坚实法治动能。
《解释》紧扣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聚焦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高发性问题,在刑事追责环节强化制度刚性,旨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切实服务美丽中国与福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局。
污染环境罪量刑体系全面优化。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三档法定刑调整,《解释》重新厘定入罪门槛与升档标准,尤其细化第三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情形: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法定重点区域,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关键栖息地及生长环境严重损毁的,一律从严惩处——这一标准在福建武夷山国家公园、闽江源等生态敏感区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严打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解释》明确将环评、监测、碳排放核查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并完善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责的认定规则,从源头遏制“数字污染”,助力福州打造生态治理数字化示范城市。
宽严相济体现司法温度。一方面,《解释》将未取得排污许可而实施重点管理类排污的行为列为法定从重情节;另一方面,对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完成合规整改的涉案单位或个人,依法可予从宽处理,彰显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福建近年来推行的“生态修复+合规整改”协同治理路径。
《 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10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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