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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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管理条例》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立法+专题询问”相结合的方式。 经过近一年的精心打磨,这是一项具有福州地方特色的规定。 未来,福州市将以《条例》为治水总纲,结合《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十项涉水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治水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全区治水依法合规。
此次立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全党动员、全民行动、部门联动、共同治理”的治水优良传统。 它以整个水体为治理目标,将系统理念融入水治理全过程。 全方位总结福州市“七大治水行动”全要素、全流域、全流程治理经验,规定了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施工、法律责任等。
《条例》囊括了福州市已实施三年的“河长制、湖长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每年3月14日为福州市“河长日”,河(湖) )各级河(湖)长要组织开展河道保护巡逻、宣传教育活动等,对水质异常的水体,各级河(湖)长要加大巡查频次。 《条例》还设立“林则徐治水奖”,表彰和奖励在全区治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针对福州市台风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地下公共空间内涝防治。 《条例》规定,地铁、隧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排水、电力、通信、排水设施等各类管道的检查维护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定期检查和修复排水管道和排水设施,并采取防倒流措施,防止电力、通讯等管道漏水、渗漏。 上述地下公共空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调配防洪物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演练。
《条例》还专设水文化建设一章,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古桥梁、古渡口、古石刻、古码头、古水道等水运遗产,以及各自行政区域内的Pi和池塘。 开展水闸、灌渠等农业治水遗产和水利遗产资源调查鉴定; 鼓励和支持实施“全党动员、全民干活、部门整合、共同努力”的治水方略成果展示场馆建设,继承和弘扬“当代水利” “共饮岷江水,净岷江”治理文化,营造护河爱水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新建和在建水利工程将水文化元素融入规划、设计、建设中,共建水利工程。 探索水利工程文化功能的文化水利科普展示场馆。 (记者李百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