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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控股股东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

西藏珠峰于1月9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告称公司在近日得知,其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也就是简称“塔城国际”的那家公司,收到了由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即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先,经查明,塔城国际同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捷胜环保”)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还签订了股票代持确认书。其次,塔城国际为捷胜环保持有667万股西藏珠峰股票。然后,截至目前,塔城国际仍旧代持533.8万股股票。再者,塔城国际没有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以及股份变动的情况。最后,这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塔城国际跟高某、刘某某签了股份代持协议书,协议里规定,要由刘某某的证券账户代塔城国际持有1400万股西藏珠峰股票。到了2025年7月,塔城国际又和高某、刘某某签了协议,约定从协议签订那一天起,剩余代持股份归高某所有,用来抵偿塔城国际欠高某的债务。塔城国际没把上述股份代持以及股份变动的情况告知西藏珠峰,致使西藏珠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里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有虚假记载。

除此以外,塔城国际还对与西藏珠峰其他位列前10名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隐瞒;致使西藏珠峰相关的定期报告没有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而存在重大遗漏 。

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存在的塔城国际,违背了《证券法》里的相关规定。身为塔城国际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的黄建荣,将上述信息隐瞒起来,属于为该违法行为涉及直接负责的范畴之内的主管人员。按照当事人针对违法所实施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以及社会造成危害对应的程度,再结合违法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给出的规定,西藏证监局给出了决定:责令塔城国际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并且处以200万元的罚款;给予黄建荣警告,同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基于上述所呈现的违规事实以及相应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纪律处分的决定,此决定为,针对塔城国际以及其时任董事长黄建荣给予通报批评。

西藏珠峰宣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讲的,由西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涉及这家公司,不会给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以及业务活动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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