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权属划分:哪些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
2023-08-17 11:18:07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微信
在福州,新建住宅小区中哪些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产权如何登记?使用管理有何规范?福州市政府于2023年8月2日正式印发《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规〔2023〕8号),首次系统厘清权属边界与建设管理要求。
石美祥 摄
该意见立足福建实际、紧扣福州城市治理需求,旨在强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和业主共有财产安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位法制定,覆盖规划、建设、移交、登记、监管全流程。
陈暖 摄
一、明确分类:三类权属界定清晰
意见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三大类:政府所有、全体业主共有、以及按约定或法定确定权属的其他设施。
(一)属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包括: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行政与社区服务类(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办公用房等)、医疗卫生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托育服务场所)、文化体育类(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全民健身场馆、健身活动室)、社会福利类(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托老所)以及环卫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三合一”“四合一”环卫设施)。
林双伟 摄
(二)属福州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涵盖: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含门卫室、水泵房、通信机房、消控中心、报警阀间、环网室、控制室、非机动车库、发电机房、供配电房、变电室、开闭所、高压配电室等);仅限本项目业主使用的垃圾集散间、垃圾分类屋(亭)、快递服务用房;人防专用设施(如战时风机房、扩散室、防毒通道、滤毒室、人防报警控制室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
(三)未在上述两类中列明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属依法律法规确定;无明确规定的,则以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书面约定为准。
二、强化协同:从规划到登记全链条闭环管理
意见强调“四同时”原则——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项目,由福州市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建设节奏,明确各期配套设施的建设与验收节点。
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资源规划部门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设施的功能定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空间位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须征求属地县(市)区政府意见,并限时反馈。
预售环节,开发商须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配套设施权属归属及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与面积;政府接收类设施不得纳入可售范围。
产权登记方面:属政府所有的设施,在规划验收后由属地政府制定移交方案,接管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交接单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则由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首次登记时同步申请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在登记簿中如实记载,并注明规划用途,严禁擅自改变功能。
对于拒不移交的开发企业,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权利人可依法维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1〕209号)同步废止。2023年8月2日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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