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土地开发优化新政: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首次细化(含全文及解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相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8号),从招商服务、规划管控、合同管理、保障房建设到项目验收等六大维度系统升级政策体系。其中,针对福州本地安置房(安商房)建设长期存在的停车供需矛盾,首次明确分档配建标准,为福州城区尤其是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区的安置房品质提升提供刚性支撑。
刘小兰 摄
作为福建省会城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州持续以精细化治理推动人居环境升级。本次政策调整紧扣“住有宜居”目标,兼顾功能完善与实施可行性,多项举措在福建全省具有先行示范意义。
榕政办规〔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服务福州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统筹拓展城市功能、回应群众急难愁盼、提升住宅综合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构建“线上+线下”招商服务体系
依托“福地迎商”微信小程序,打造福州专属土地招商数字平台,实时发布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及全要素技术资料——涵盖地块边界、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风貌管控、模拟方案、航拍影像及政策要点,实现招商信息透明化、服务响应即时化。
“福地迎商”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二、分类施策强化规划弹性管控
1. 容积率计算规则更趋合理
住宅区内独立设置或位于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含环网室、配电室等需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及以下设施),不计入计容面积;鼓励建设地面风雨连廊,同样免于计容计密;住宅阳台总投影面积控制在套内建筑面积20%以内;工业厂房层高上限放宽至11米;住宅底层架空层净高3.0—5.1米、公建类架空层不低于4.5米,且须作为公共开放空间无偿开放,不计容积率。
2. 福州安置房停车位实行差异化配建
立足福州老城更新与新区拓展并重的实际,明确安置房(安商房)机动车位配建标准:90—150㎡(含)户型每户不少于0.8个车位;45—90㎡(含)户型每户不少于0.5个车位;45㎡以下(含)户型每户不少于0.3个车位。对受地形限制明显、安置体量大、地下施工条件受限的福州本地项目,允许配置不超过应建总量30%的机械式停车泊位,增强政策适配性。
3. 规划条件内容进一步优化
(1)商业办公布局更灵活:商务办公项目可不强制采用公共走廊式设计;单个办公单元套内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确需分割的,小于300㎡单元不得设独立卫生间。
(2)跃层户型落地福州标准:建筑面积≥144㎡的住宅及“立体生态住宅”,可设置跃层结构;仅客厅允许挑空,挑空面积上限为该户扣除公摊、入户花园及阳台后的套内面积30%,且限两层以内;超限部分按实计容,挑空高度超两层则双倍计容。
(3)绿地统筹更重实效:鼓励经营性用地与相邻零星绿地、边角地联合出让,绿地指标可与主体地块统筹核算、同步设计、一体实施;地下空间亦可跨地块协同布局;在确保消防与结构安全前提下,适度放宽建筑退绿距离;绿地方案须经福州市园林中心审批,由竞得人负责建设管养,建成后面向全体市民免费开放。
(4)便民出入口豁免补偿:建设项目因连接市政道路确需通过规划绿地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福州范围内免收绿化补偿费,出入口宽度依总图方案核定。
三、简化土地出让后续管理流程
1. 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不再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正文,改由出让公告明确企业报名时即承诺签署专项监管协议;绿色建筑执行标准严格依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九条,由建设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
2. 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按毛坯标准移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支持福州住宅项目深挖地下潜力:新出让及已出让未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可在地下一层建设家政服务、文化休闲、健身活动等社区嵌入式设施,补足“15分钟生活圈”短板;新增地下面积不计容、不补地价,产权归属全体业主,运营模式由开发单位与业主协商确定。
四、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与功能复合
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围绕福州城市功能定位与产业人口分布,科学布局保障房用地;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按成本收取地价款;配套邻里商业面积不超过计容总面积10%且上限3000㎡,切实提升居住便利度与社区活力。
五、优化竣工验收与核验机制
1. 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监管职责明确由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纳入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核验范围。
2. 涉及政府回购的公建配套,若因非企业原因暂未签约,由回购单位出具“先核验、后回购”书面说明即可办理。
3. 因市政配套滞后导致出入口或管线无法如期建成的,允许设置临时通行通道及临时接驳方式(须征得管线主管部门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同意),建设单位同步作出限期整改承诺,即可先行通过规划核实,并在土地核验前完成公示。
六、附则
1.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福建省新出台规范,从其规定。
2. 规划管控条款适用于本文件印发后新出让项目,以及印发前已出让但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余条款适用于新出让项目及已出让未验收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闽侯、连江、福清等县(市)及福州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