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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正式施行:福州引领“海上福建”高质量发展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文化兴海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闽台融合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海洋强国战略,加快构建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统筹推进山海协同与陆海统筹,依托福州等沿海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高标准建设“海上福建”,奋力打造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海洋经济,涵盖所有涉海生产性、服务性及关联性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海洋渔业、港口物流、滨海旅游、海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等业态及其上下游技术经济联系。

第三条 海洋经济发展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陆海一体、生态优先、科技赋能、集约高效、开放共赢的基本路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海洋经济统筹协调主体责任,负责重大政策制定、空间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跨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及海域资源配置等关键事项。福州作为省会城市,在政策集成、平台搭建与示范引领中发挥关键作用。

非沿海设区市及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涉海要素禀赋,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协同参与全省海洋经济协同发展。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统筹全省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明确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属地推进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依职能分工协同支持海洋经济发展。

第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应深化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流程,依法推进海域确权登记全覆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推动海洋经济区域均衡发展,立足各地资源条件与发展基础,畅通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跨区域流动,持续深化山海协作机制,尤其强化福州都市圈对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带的辐射功能。

第八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海洋领域投资运营。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产业联盟及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与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专项发展规划;沿海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须结合本地生态承载力、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制定实施性配套规划,并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湿地保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刚性约束相衔接。

第十条 构建“沿海集聚、近海协同、远海拓展、深海突破”的立体化海洋产业空间格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跨区域整合,加快形成以福州—宁德—莆田—泉州—厦门为主轴的高质量沿海经济带。

第十一条 支持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制度创新与模式迭代。鼓励福州、厦门等有条件城市申报建设特色海洋中心城市;沿海设区市应加快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能级,引导优质涉海企业集群发展。

加强临海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完善配套能力;重点培育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学品、化学合成原料药等高附加值产品;稳妥推进储油设施建设,增强区域原油战略储备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因地制宜优化海洋产业生态,推动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壮大海洋新兴产业,重塑传统优势产业。福州等地应聚焦数字海洋、智慧渔港、海工装备等方向,打造具有辨识度的海洋特色品牌与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加大港口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集疏运体系,强化闽江口、湄洲湾、厦门湾等港口群协同联动;科学布局临港产业,发展港产城一体化经济形态;推动组建区域性港口航运联盟,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与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落实“大食物观”,筑牢水产品稳产保供底线,着力打造“福海粮仓”。沿海地方政府须合理调控近海捕捞强度,健全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与核心养殖功能区;加速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拓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空间。

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现代渔业产业园、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载体建设,促进渔业全链条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沿海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鱼虾贝藻等本土优势种质资源保护与育种攻关,推动海水养殖品种种业振兴;扶持鱼糜制品、海藻提取物等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延伸海洋食品价值链。

第十六条 推动海洋旅游与体育休闲、康养医养、研学教育、休闲渔业深度融合,培育邮轮游艇、海上运动、滨海民宿等新业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持采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方式开发旅游项目,福州马尾船政文旅、连江黄岐半岛等区域可率先试点。

第十七条 优先布局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能源、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信息、环保装备、海洋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福州—厦门—漳州—泉州梯次发展的产业走廊。

第十八条 培育海洋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加快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与绿色海洋产业深度融合,建设一批生态型、标准化、集约化的海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与标杆企业。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省统一的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并接入省级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沿海市县应加快海洋数字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推动物联网、北斗导航、卫星遥感、云计算等技术在渔业监测、航道管理、灾害预警等领域的深度落地。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条 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强化福州大学、集美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在闽科研力量的策源功能。

第二十一条 围绕海洋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拓宽技术对接渠道,加速成果转化落地。科技主管部门将海洋科技列为重点支持方向,聚焦关键技术攻关与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培育。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院所与涉海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新型海洋智库建设,围绕海丝合作、闽台融合、蓝色金融等议题开展前瞻性政策研究。

第二十三条 完善海洋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机制,在科研立项、平台建设、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海洋类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福州高校打造海洋工程、海洋信息、海洋生物等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多层次海洋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与质量。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强化陆海统筹治理,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统筹海域与毗邻陆域生态管控,夯实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基。

第二十六条 加强滨海湿地系统性保护,盘活围填海存量资源,实行差别化用海供给;严格规范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强化海岛生态修复与常态化监管。

第二十七条 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差异化补偿标准,规范资金使用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构建以海岸带、海岛、自然保护地为骨架的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加大海湾、红树林、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修复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共建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强化渔业资源动态监测与养护,科学实施增殖放流,加强濒危物种保护与外来物种防控,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九条 强化海漂垃圾源头治理与长效监管,严格落实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管理,加强放射性物质海洋环境影响监测评估。

第三十条 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探索蓝碳计量、核算与交易机制,稳步推进海洋增汇减排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推进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完善海域海岛产权制度,规范资源收储与市场化交易流程。

第五章 文化兴海

第三十二条 文旅、教育、广电、工信等部门协同加强海洋文化遗产保护与公众科普传播,福州作为船政文化发源地、海丝重要节点城市,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 挖掘妈祖信俗、船政文化、海丝遗存等特色资源,发展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建设福州船政博物馆、连江妈祖文化馆等地标性场馆;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海洋文化传播,拓展海洋动漫、高新视频、网络视听、数字出版等新业态。

第三十四条 加强海洋自然遗产、地质遗迹与历史文物系统性保护,开展资源普查、价值评估与活化利用;对非遗项目集中、文化生态完整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策略。

第三十五条 发挥福建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优势,深化与沿线国家在海洋文化、考古、旅游等领域的务实合作,福州港、泉州港、厦门港应成为对外文化交流重要窗口。

第三十六条 将海洋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一批海洋主题研学实践基地,福州三坊七巷海丝文化体验区、琅岐岛海洋科普园等可优先布局。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福州、厦门等口岸营商环境。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交通部门协同打通“丝路海运”关键通道,推动临海城市枢纽能级提升;加快港口群、海铁联运干线、物流枢纽建设,织密海陆空多式联运网络。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企业共建境外海洋产业园区与经贸合作区,鼓励参与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产能合作。

第四十条 拓展海洋科技国际合作渠道,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支持福州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在海外设立联合研究中心或开展双学位培养。

第四十一条 扩大“丝路海运”品牌国际影响力,深化在气候变化应对、海洋观测、滨海湿地保护、海上赛事等领域交流合作。

第七章 闽台融合

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牵头建立闽台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协同机制,依托福州、厦门、平潭三大支点,加快构建厦金、福马“同城生活圈”,支持平潭探索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先试。

第四十三条 推进闽台海空直航网络提质扩容,加快闽台海铁联运体系建设,推动航线与国际物流主干道高效衔接;支持福州马尾—马祖、平潭—台北等通道升级为便捷往来示范线。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持续扩大对台开放试点,探索闽台海洋产业共建共营新模式;鼓励台湾优势企业落户福州、漳州、泉州等地,共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支持闽台港航、物流企业组建常态化协作组织。

第四十五条 支持在闽台农渔民参与乡村振兴,在用地审批、融资担保、内销渠道拓展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力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推动台企集聚区创建国家级乡村振兴示范县及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

第四十六条 深化闽台海洋科技协同攻关,在资源勘探、环境监测、防灾减灾、综合执法等领域开展常态化合作。

第四十七条 依托海峡论坛、两岸企业家峰会等平台,扩大基层民间海洋文化交流覆盖面,增强两岸民众情感认同与文化共鸣。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区域协同的海洋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在项目审批、用海用地、能源供应、人才引进、市场准入等方面享有公平权利,严禁设置歧视性门槛。

第五十条 财政、金融、发改、工信、科技、海洋渔业等部门协同出台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海洋重大工程。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深远海养殖装备、国家级海洋牧场、沿海渔港经济区等关键载体建设。

第五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专营机构或服务中心;支持保险机构在福州、厦门等地设立航运保险专营网点;推动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工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专业化金融平台。

第五十二条 推出海域使用权、码头资产、在建船舶、海工平台、海产品仓单等特色质押融资产品;支持优质海洋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引导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机构参与海洋经济项目建设;强化银保担信息互通,扩大渔业保险覆盖范围。

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统筹海洋安全体系建设;沿海市县加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气象服务、应急救援与航海保障能力,提升海上突发事件处置水平。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构建海洋经济统计监测与评估体系,建立常态化数据采集、发布与共享机制;各级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执行。

设区市、县(市、区)指定部门具体承担统计调查、动态监测与成效评估任务,相关单位须如实、及时提供基础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实行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定期评估与督查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沿海市县每年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推进进展。

第五十六条 将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对沿海设区市开展绩效考评。

第五十七条 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力量,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海洋执法监管新格局。

第五十八条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开展海洋强省建设规划实施、重大政策落地、资金绩效等专项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海洋新兴产业容错免责机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制度保障空间。

第六十条 对海洋经济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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