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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周边环保执法案例:古田中豪包装私设暗管排污被罚14万元

福州周边环保执法案例:古田中豪包装私设暗管排污被罚14万元(图1)

近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位于福建古田县的中豪包装有限公司开出14万元罚单。该公司因在福州都市圈核心辐射区——古田县城东街道西山村厂区路57-1号,擅自铺设隐蔽管道、规避环境监管,违法排放含污染物废水,构成典型逃避监管行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西山村厂区路57-1号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链

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房水膜除尘系统配套废水收集池底部,存在一条直径100毫米的白色PVC暗管,中部加装可手动启闭阀门。据现场负责人陆**供述,其于1月30日21时许开启该阀,将黑灰色除尘废水直排至厂区旁雨水沟,继而经地下管网汇入西山村内雨水渠,最终进入外环境。

监测数据显示:废水收集池排放口COD达632mg/L、悬浮物560mg/L,均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二级限值;厂东南侧100米处西山村水沟水样中,COD为388mg/L、总磷1.09mg/L、氨氮10.3mg/L,全部突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质要求。上述数据由古田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古环监〔2024〕测第008号)确证。

支撑处罚决定的六组证据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材料、现场勘察笔录与影像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环保备案与排污许可文件、监测报告原件,以及整改完成确认照片。所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链条完整闭合。

二、法律适用与裁量依据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逃避监管类”第1项标准,结合其未造成重大生态影响、两年内初犯、主动配合调查并按期完成整改等情节,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的决定。

三、救济途径说明

如对该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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