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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支行因个贷管理失范被罚40万元:福建监管亮剑审慎经营底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因在个人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职责、贷后管理存在疏漏,被处以40万元罚款;时任该支行客户经理肖静被依法给予警告。此次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公开文书编号为闽金罚决字〔2024〕2号。

福州仓山支行因个贷管理失范被罚40万元:福建监管亮剑审慎经营底线(图1)

作为扎根福州多年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平安银行福州仓山支行此次被罚,凸显福建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银行个贷全流程合规管理的持续强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要求,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关于违规处罚的具体规定,福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公开信息表显示,该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聚焦于个人贷款环节的关键风控缺失:一是贷前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未能全面核实借款人资信状况与还款能力;二是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未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变化。此类问题若在福州本地普惠金融、居民消费信贷等高频场景中蔓延,将影响区域信用环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等均属法定审慎经营规则范畴,金融机构须严格遵循;第四十六条赋予监管机构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处以20万至50万元罚款的裁量权;第四十八条则进一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警告及相应经济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闽金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二、肖静(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肖静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22日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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