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聚焦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部通报12起全国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于11月22日通过官网集中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这批案例覆盖北京、辽宁、吉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等8省市,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达7起。19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所有被毁耕地均已完成修复或正推进复耕,经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种植条件基本恢复。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东南沿海耕地资源相对紧张的省份,福建虽未在本次通报中出现具体案例,但福州及全省各地正以此次通报为镜鉴,强化日常巡查与跨部门联动机制。
此次通报释放出明确信号:耕地保护无例外、执法监管无盲区。自然资源部强调,各级主管部门须坚持“有案必查、涉刑必移”,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及农业农村部门的协同配合。在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启动新一轮耕地“非粮化”专项整治,重点排查设施农业用地合规性,推动建立“田长+网格员+技术员”三级监管体系,切实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细落实。
一、北京市通州区潘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潘某伙同董某等6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未经审批擅自挖砂取土,占压耕地17.28亩(总面积18.22亩),并回填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后覆土掩盖。案件由通州分局于2021年3月立案,4月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及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开展实地勘验,认定耕作层严重损毁。经生态修复效果评估,该地块已于2021年12月恢复农用功能。当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其余6人各获刑八个月、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法律是行为底线,更是耕地红线的守护盾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并造成大量毁坏的,须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凸显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在技术支撑、教育引导与司法衔接上的主动作为——从及时固定证据、组织权威鉴定,到推动修复验收、移送刑事追责,形成闭环管理。对福州而言,此类“以罚促改、以判促治”的实践路径,具有现实借鉴价值。
二、辽宁省盘山县张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张某某擅自在盘山县坝墙子镇某村占用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开挖鱼塘用于水产养殖。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47.93万元。因当事人拒不履行,2022年2月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获裁定支持。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认定,土壤损毁已达严重等级。同年4月移送公安机关,5月正式立案。2023年1月,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2023年8月,法院执行局公告启动土地复垦强制执行程序。
(二)警示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屏障,任何改变用途的行为都必须零容忍。本案中,自然资源、公安、法院三方高效联动,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无缝对接,彰显了法治刚性。对照福州实际,全市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约130万亩,分布于闽侯、连江、福清等产粮大县,亟需借鉴此类“快查、快移、快判、快复”机制,提升基层一线发现与处置能力。
三、吉林省汪清县阳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自2021年12月起,阳某在汪清县百草沟镇某村未经批准堆放淤泥砂石,侵占耕地18.1亩,导致耕作功能丧失。汪清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委托本地测绘机构完成勘测定界。6月移送县公安局,7月立案侦查。延边州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18.1亩耕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2022年12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十四万三千元。目前,现场已完成清运,耕地复种通过县级验收。
(二)警示意义。
耕地不仅关乎产量,更系民生安全之本。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既污染土壤,又威胁农产品质量。依据司法解释,占用耕地堆放固废致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即构成犯罪。福州地处亚热带湿润区,土壤有机质丰富但抗扰动能力较弱,此类污染型违法尤需警惕。当前,福州市正依托“耕地保护一张图”平台,整合遥感监测与网格巡查数据,提升对隐蔽性破坏行为的识别精度。
四、浙江省慈溪市杨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杨某某、岑某某在慈溪市附海镇非法倾倒渣土,占用土地76.3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达68亩。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评估认定,6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达重度损毁标准。2022年2月宁波资规部门立案,4月移送慈溪市公安局,5月即完成耕地修复并通过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及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执法不是终点,修复才是目的。本案实现了“查处—移送—判决—复垦—验收”全链条闭环,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协同治理效能。福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在耕地修复技术应用、多部门联合验收流程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可进一步探索建立“修复效果第三方评估+群众代表参与验收”机制,增强社会公信力。
五、江西省乐安县曾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曾某某在乐安县湖坪乡擅自占用8.84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乐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责令停工,5月移送公安机关。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确认该地块属重度损毁。同年10月,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2年11月,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等三家单位联合验收确认复耕达标,目前已连续两年种植水稻。
(二)警示意义。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令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本案再次印证:短期经济收益绝不能凌驾于粮食安全之上。福州平原地区水网密布,历史上存在部分耕地“稻改鱼”现象,近年来已全面清理整治。下一步,福州市将结合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审核,前置开展耕地用途合规性审查,严防“非粮化”反弹回潮。
六、山东省莱州市毛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莱州市某村擅自挖损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月即巡查发现并发出两份责令文书。2021年1月立案,6月经烟台市资规局鉴定确认种植条件严重毁坏,7月移送公安。毛某某于2021年12月自行完成复耕并播种小麦。2022年4月,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须严守底线。自然资规〔2019〕4号文明确,养殖类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的,须严格履行补划程序。福州正加快编制市级设施农业用地实施细则,细化备案流程与负面清单,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高质量发展。
七、河南省内黄县刘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内黄县二安镇某村原村主任刘某某、原村党支部书记邵某某等人,于2021年12月擅自组织取土,非法占用该村20.60亩永久基本农田。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镇政府现场核查后移送公安。经鉴定,全部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且耕作层严重损毁。2022年2月、4月,二人被刑事拘留;8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当地已组织复耕并连续两年正常种植,作物产量稳定。
(二)警示意义。
村干部本应是耕地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却成违法主体,教训深刻。土壤耕作层一旦破坏,恢复周期长达数十年。福州在推行“田长制”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村级田长的常态化培训与履职考核,将耕地保护成效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评,压实“最后一公里”责任。
八、湖北省罗田县朱某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罗田县长湖白鹤源田园休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以租赁名义擅自挖塘并筑人工岛,占用河铺镇某村耕地34.6亩。罗田县自然资源局当月立案,11月移送公安。黄冈市资规局组织土壤与土肥专家鉴定,认定水田耕作层属“三级破坏”。罗田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责令修复土地。2022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警示意义。
以“文旅开发”“休闲农业”为名行违法占地之实,是当前新型违法形态之一。福州近年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与精品民宿,同步强化用地预审与过程监管,严禁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之名违规占用耕地。所有涉农项目立项前,须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合规性意见,筑牢源头防控屏障。
摘要:自然资源部通报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覆盖8省市,19人被判刑,全部受损耕地已修复或复耕。福州正以此为鉴,完善耕地保护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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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描述:自然资源部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涉及北京、辽宁等8省市;福建福州强化耕地保护机制,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修复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