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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综合性调解地方立法在黑龙江诞生:《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将于2024年元旦施行

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个系统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填补了省级层面调解制度顶层设计的空白,也为福州等地正在推进的多元解纷机制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龙江样本”。

全国首部综合性调解地方立法在黑龙江诞生:《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将于2024年元旦施行(图1)

近年来,黑龙江省司法厅持续深化调解实践创新,已连续7次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其首创的人民调解“四五四三”大庆模式、省级“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机制,以及与省高院联合推行的13类纠纷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均走在前列。过去五年,全省累计化解矛盾纠纷超130万件,其中近八成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基层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将这些经实践检验、获国家认可的制度成果法治化、长效化,黑龙江省于2020年将《条例》纳入省政府预备立法项目,并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计划。由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法工委与省司法厅组成的立法专班,扎实开展调研、起草、论证和多轮意见征求,历经两次常委会审议,最终高票通过。

全国首部综合性调解地方立法在黑龙江诞生:《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将于2024年元旦施行(图2)

《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围绕“谁来调、怎么调、如何保障监督”三大主线展开:一是厘清四类调解组织权责边界,细化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备案、行政调解主体范围与程序、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质与收费规范,以及司法机关在诉调对接、检调衔接中的职能定位;二是统一调解全流程标准,涵盖申请受理、调解员选任、调查取证、中立评估、协议签署及终止情形等关键环节;三是严把调解员准入关,明确基本条件、商事调解员专项资质、专职人员配备比例及行为准则;四是强化制度支撑与刚性约束,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经费保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回访监督机制及违规追责作出系统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在多个维度实现突破: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调解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授权调解组织开展委托鉴定与中立评估;明确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中“无争议事实”的确认效力;赋予法院授权调解组织调查取证权限;支持仲裁机构设立调解组织;并就商事调解组织法人资格与收费监管作出专门安排。这些创新设计,不仅有效弥合了现行法律在调解组织设立、程序运行等方面的制度缝隙,更为福建、福州等地探索“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解纷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文章来源:http://hlj.people.com.cn/n2/2023/1104/c220005-40628702.html

摘要:《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于2023年11月2日全票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系全国首部覆盖四大调解类型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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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描述:《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综合性调解地方立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其制度设计对哈尔滨、福州等城市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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