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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乳企关注:商务部对欧盟进口乳制品作出反补贴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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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及全省乳制品行业近日密切关注商务部最新动态。据商务部官网12月22日公告,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反补贴调查已形成初步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商务部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第34号公告(2024年第34号),正式对欧盟产相关乳制品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此举亦引发福建本地奶源基地、福州自贸区进口食品企业及下游乳品加工企业的广泛讨论。

调查机关围绕三大核心展开核查:一是欧盟出口乳制品是否存在政府补贴及具体补贴幅度;二是该类产品是否对我国乳制品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三是补贴行为与国内产业受损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综合调查结论及《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务部依法作出初步裁定。

一、初步裁定结论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存在可诉性补贴;中国国内乳制品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上述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明确因果关系。该结论为后续措施提供法定依据,也呼应了包括福州长乐、闽侯等地乳企近年来在成本与市场公平性方面的关切。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安排

福建乳企关注:商务部对欧盟进口乳制品作出反补贴初裁(图1)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商务部已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后者据此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对涉案欧盟乳制品实施以保证金形式征收的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商须按本初裁所列各欧盟企业对应从价补贴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此举将直接影响经福州口岸、厦门港等主要入闽通道进口的欧盟乳制品通关成本与供应链节奏。

被调查产品范围明确如下:

原产国:欧盟;产品类别:相关乳制品(英文名称:dairy);涵盖品类包括:鲜乳酪(含乳清乳酪及凝乳)、加工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及其他娄地青霉纹理乳酪、未列名乳酪、脂肪含量超10%的未浓缩未加糖乳及稀奶油。

主要用途:供人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使用。

税则归类: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关税目(具体编号详见公告附件)。

各欧盟企业适用的从价补贴率详见本公告附件2。

三、保证金计征方式说明

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须依初裁确定的公司级补贴率向海关缴纳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计算方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则以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及该保证金之和为计税基础,按比例征收。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5/12-22/105381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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