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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居民水电气计量更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行为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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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印发《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旨在系统强化民生领域计量监管。该指南聚焦水、电、气等基础公共服务的计量全流程管理,为包括福州在内的全国城镇居民用能计量提供统一规范依据,切实守护群众“表前表后”的公平权益。

作为与福建千家万户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民生事项,此次指南出台对提升福州城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计量透明度和响应效率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从鼓楼老旧小区表具轮换,到滨海新城智慧能源计量体系建设,均需严格对标新规要求。

全文如下: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压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构建权责清晰、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计量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实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在城镇居民水电气供应服务中涉及的全部计量活动,覆盖采购、检定、安装、使用、轮换及报废等环节。

所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指依法承担福州及省内其他设区市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并面向终端用户提供稳定服务的国有企业或特许经营单位。

所称“计量器具”,特指固定安装于居民户内或公共区域,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法定计量设备。

所称“计量行为合规”,即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全面符合国家及福建省现行计量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及行业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主动落实计量普法责任,将《计量法》及福建地方计量规章纳入日常宣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完成计量器具选型、备案、检定、维护与投诉处置,确保福州等地用户诉求得到及时响应。

第二章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

第四条 企业须建立匹配实际运营规模的计量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与岗位职责。制度内容应涵盖:计量组织架构、人员培训考核、器具全周期台账、数据监测分析、风险评估预警、投诉纠纷调处等关键模块。

第五条 鼓励企业将计量知识培训常态化,面向福州分公司、一线装表员、客服人员等分层开展法规解读与实操演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提升基层执行能力。

第六条 支持企业依托“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机制,在福州各营业厅、微信公众号及社区公示栏公开计量管理制度、在用表具检定状态、生产厂商信息等,以透明促公信,助力营造福建公平有序的公用事业消费环境。

第三章 计量器具全链条管理

福州居民水电气计量更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图1)

第七条 器具选型须严格把关。企业采购水电气表前,应查验并留存供应商持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合同文本,保存期不少于器具使用年限。严禁选用无证或证号不符产品。

第八条 居民用计量器具实行“首检必检、限期轮换”。福州等地企业须在安装前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指定检定机构完成强制检定;本地无法检定的,应逐级上报至福州市或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申请支持。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建立入库核查机制。每批次器具到货后,须由专人核验外观完整性、型式批准一致性、检定印证有效性、铅封完好性及铭牌标识清晰度,形成可追溯档案,不符合项不得入库。

第十条 科学设置仓储环境。按温湿度、防尘防潮、防腐蚀、抗震动等技术要求配置专用库房与货架,避免因存储不当导致福州地区高温高湿环境下器具性能漂移或损坏。

第十一条 实行领用登记制。出库时须由领用人现场确认器具状态并签字留痕,缺项或异常者禁止发放,确保“谁领用、谁负责”。

第十二条 安装须严守国家标准。福州企业在老旧小区改造、新楼盘配套中,应规范施工流程,杜绝因安装倾斜、密封不严、接线错误等人为因素影响计量准确性。

第十三条 强化运行巡检。发现故障、失准或损坏情形,应及时通知用户;属非人为原因的,须免费更换合格表具,并会同用户确认换表前后读数。多计费用须依规退费或补偿。

第十四条 统筹推进轮换工作。企业应提前制定年度轮换计划,评估舆情与服务风险,同步报备福州市发改委、住建局及市场监管局;通过小区公告栏、物业微信群、e福州APP定向推送等方式主动告知用户,协同街道、社区做好政策解释与现场配合。

第十五条 完善报废处置流程。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淘汰的器具,须登记造册,统一销毁或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防止流入市场造成误用。

第四章 台账动态化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全生命周期台账管理。从采购、检定、出入库、安装、轮换到报废,各环节数据须实时录入、动态更新,确保福州辖区内每一台在用表具均可精准溯源,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台账信息应完整覆盖以下六类:

(一)采购台账:含厂家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号、出厂及采购日期、合同编号等;

(二)检定台账:含送检单位、检定机构、有效期、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置记录;

(三)出入库台账:含时间、数量、状态、经办人等流转信息;

(四)安装台账:含地址、安装日期、人员、表具编号及检定有效期等;

(五)轮换台账:含新旧表编号、轮换时间、检定信息对比等;

(六)报废台账:含报废原因、处置方式、责任人等闭环信息。

第五章 数据归集与智能监测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建设覆盖福州全域的水电气计量信息化平台,实现器具状态、制度执行、人员资质等要素线上管理,并按要求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十九条 推动结算数据常态化比对分析。对福州用户出现的用量突增、长期为零、峰谷异常等情形,须分级审核、主动联系、上门排查,确认是否由表计失准或设施故障引发,并将处理方案书面告知用户,征得同意后实施整改。

第六章 纠纷处置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健全投诉响应机制。在福州各服务网点、官网、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与受理渠道,确保投诉信息即时登记、快速核查、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对争议较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计量纠纷,可依《计量调解办法》共同申请仲裁检定。检定期间,企业须提供经检定合格的临时表具,保障用户正常用水用电用气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计量投诉热点图谱分析。针对福州部分片区反复投诉、集中反映的问题,如仓山某安置房电表误差、晋安某小区燃气表更换滞后等,要提高监测频次,前置干预化解矛盾。

第二十三条 建立舆情分级响应机制。对因表具故障、批量轮换、系统升级等引发的网络舆情,须第一时间研判、主动发声、协同处置;重大事件须在12小时内向福州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地区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中的计量活动,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5/12-19/10536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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