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福建献血保障体系将迎全面升级
2024年1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这是自1998年该法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全文扩充至60条,涵盖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五大板块。作为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支撑,此次修订亦为福建特别是福州构建更高效、更温暖、更具韧性的无偿献血服务体系注入政策动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临床用血安全与可及性,维护献血者与受血者健康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团体献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等主体,基于公益目的,主动履行组织责任,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行为。
第三条 坚持党对献血工作的全面领导。献血工作须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恪守自愿无偿、安全规范原则,培育奉献友爱社会风尚,筑牢群众生命健康防线。
第四条 献血工作是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落实、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纳入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中国行动整体部署,福州等地正加快推动其与区域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倡导18至65周岁、符合健康条件的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是高尚的公益实践,各级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职工献血——在福州,多家三甲医院、高校及国企已将献血支持纳入员工关怀机制。
第六条 强化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对献血工作的统筹调度功能。国家建立多部门献血工作协商机制,协同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同步设立国家级血液安全专家委员会,为血液质量监管与风险防控提供权威技术支撑。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体责任,须统一规划、协调推进宣传引导、激励保障、能力建设与监督落实。尤其在福建,各地正结合“数字福建”建设,优化血站网点布局,提升福州、厦门、泉州等重点城市固定献血点覆盖率与服务响应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明确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统筹与执行。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献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志愿服务与表彰激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协同引导特定群体踊跃参与。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引导、专业化培训与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对在组织献血、志愿服务或制度创新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依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牵头压实团体献血组织动员责任,定期评估成效,动态优化举措,确保临床用血稳定供给——福州鼓楼区、台江区近年通过“单位+社区+高校”联动模式,团体献血占比持续提升。
第十二条 省级卫健部门应综合临床需求、人口结构与适龄人群基数,科学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市则据此细化本地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依托制度优势,进一步强化团体献血组织力。各地卫健部门须将团体献血任务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并协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完善军人献血动员机制。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献血活动,广泛发动健康适龄员工参与。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提供上门采血服务;福州部分大型企业园区与高校已常态化设置临时采血点,单位需保障场地、水电及秩序支持。
第十五条 居委会、村委会应主动动员辖区内适龄居民参与献血;个人既可前往血站、固定献血点或流动献血车,也可报名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团体献血。
第十六条 鼓励公职人员、医务人员、高校师生等率先垂范;支持有意愿者提前登记、预约献血,提升服务精准度与响应效率。
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形成支持献血事业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生命健康底线。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须推动血液知识进教材、进课堂:中小学阶段普及基础科普,高校则将其融入德育体系,并鼓励开展主题实践。福建多所高校如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已将献血志愿服务纳入第二课堂学分认定范围。
第十九条 广电、文旅等部门应加强公益宣传管理;交通枢纽、景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运营方须免费提供宣传载体,开展常态化献血科普。福州地铁1号线、三坊七巷游客中心等场所已设立固定宣传栏与互动展陈。
第二十条 高校应将无偿献血作为立德树人重要载体;中小学校须以多样化形式开展血液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与医学行业组织须发挥专业优势,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在诊疗过程中主动告知患者及家属献血权益、用血政策与互助机制,提升医患协同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依法享有相应保障与礼遇。
第二十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捐赠支持无偿献血公益事业。
第三章 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
第二十四条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机构,承担血液采集与供应职能。除血站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的自体输血、应急采血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采供血液。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政府应按“城乡统筹、人口集中、便利可及”原则科学布设固定献血点。福建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设1个固定献血屋(点),福州六城区已实现全覆盖,并在东街口、万象城、海峡奥体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增设智慧献血屋。
自然资源、公安、城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须协同保障献血设施建设与运行秩序。
第二十六条 固定献血点优先布局于商业综合体、公园、交通枢纽、三级医院及高校周边。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撤并;确因城市建设需调整的,须遵循“先建后拆、总量不减、服务不降”原则。
第二十七条 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由卫健部门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规划;社区、物业、单位应予通行与场地支持。在福州,流动献血车进入收费停车场可免缴停车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须健全血站运行保障机制,配齐人员、设备与设施;未设血站的县(市、区)须与邻近血站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确保供血服务无缝衔接。
第二十九条 血站须为献血者免费开展健康初筛;不符条件者应如实说明。严格保护献血者隐私;每次全血采集不超过400毫升,间隔不少于90天——严禁超量、频繁采集。
第三十条 采血须由持证医务人员操作,使用一次性器材并规范销毁;血液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应临床,杜绝不合格血液流入医疗环节。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须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强应急献血队伍,定期组织演练。福州已建成覆盖全市的血液预警监测系统与快速响应机制。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采供血全流程实时动态监管;福建省级平台已完成与省卫健委、各血站及三甲医院的数据互通,显著提升用血调配效率。
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健部门统筹制定临床用血区域调剂计划;跨省调配由国家卫健委协调实施。福建正联合长三角、珠三角省份探索血液应急协同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健部门须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数据库,实施库存动态监测与分级响应预案,确保Rh阴性等特殊血型患者在福州乃至全省范围内可快速获得匹配血液。
第三十五条 无偿献血血液严禁买卖;禁止进出口临床用血,但人道主义紧急跨境用血除外,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须严格核查血液质量,禁止使用不合格血液。
第三十八条 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采集、检验、制备、储存、运输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卫健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用血可享费用减免,具体细则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须科学制定用血计划,杜绝浪费滥用;确因急救需要临时采血的,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与安全规范。
第四十条 鼓励按需开展成分输血;支持人工智能、物联网、冷链物流等新技术在采供血全链条的应用;提倡符合条件患者采用自体输血方式。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获颁国家统一制发的电子或纸质献血证;严禁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证件。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支持员工献血,可给予适当补贴或安排献血后休整时间——福州多家国企与事业单位已将“献血假”写入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与健康城镇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须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献血者。
第四十四条 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等绿色通道服务;血站须优化预约、查询、咨询、报销等线上服务功能,福州“e福州”APP已上线献血服务专区。
第四十五条 在保障急救用血前提下,医疗机构与血站应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相关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卫健委制定。
第四十六条 血站须依法公开执业信息、服务指南、用血政策及采供血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未履职尽责的地方政府或部门,上级机关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5/12-17/10535343.shtml
摘要:国家卫健委于12月17日公布《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系1998年以来首次重大修订,全文60条,强化组织动员、保障激励与数字治理,福建福州等地正加速落地配套措施。 SEO关键词:福建献血,福州献血政策,献血法修订,无偿献血保障,健康中国福建 SEO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聚焦福建献血体系建设与福州服务升级,涵盖团体动员、智慧管理、权益保障等关键内容,助力健康中国福建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