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高清扬)近日,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共同发布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并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同类案件办理和问题解决提供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表示,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释法、以案明理,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办案单位从个案出发,以点带面,查找问题根源,推动制度完善,促进社会治理,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问题开展全链条治理。“人民说法”栏目就部分案例进行解读。
切实保障女职工“三期”受保护的合法权益
孟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该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拒绝其打卡上班。
吉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出,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该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该公司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此,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李宁建议,女职工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一是向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三是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依法严惩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
吴某某于2021年11月19日下载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一文中的图片,并编发“73岁企业家豪娶29岁美女”的不实信息,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唐虎梅表示,本案是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被告人为博取网络流量,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快速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
以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