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观察|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暴典型案例,筑牢福建少年司法保护屏障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持续完善法治体系,先后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法律,并配套出台多项司法政策。作为司法守护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少年审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2023年6月起全面推行“三合一”少年审判机制,由民事审判第一庭统筹刑事、民事、行政涉未案件,显著提升专业化、协同化水平。在福州,全市法院近年来同步强化少年法庭建设,推动建立覆盖闽侯、连江、仓山等地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站点,让法治阳光更精准照进八闽少年的成长日常。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聚焦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需求,释放出清晰而坚定的司法信号: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强干预、重预防。四类典型情形,既回应现实痛点,也体现制度创新——从明确抢夺藏匿、目击暴力亦属受害,到压实学校、妇联等强制报告责任;从离婚案件中慎用施暴方抚养权,到纠偏“以爱之名”的暴力教养观,每一项规则都紧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彰显司法温度与力度的统一。
值得关注的是,案例所揭示的问题,在福建基层实践中已有积极应对。例如,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联合教育局、妇联建立“校园安全哨点”机制,要求教师对疑似家暴线索48小时内直报;福州中院则试点“家庭教育指导令+心理重建计划”,已为37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持续跟踪辅导。这些探索,正与最高法倡导的“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深度契合,也为全国少年司法现代化提供了可借鉴的东南样本。
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年仅四岁的孩子因父亲暴力抢夺、长期藏匿,近三百天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殴打母亲并致自己面部受伤,出现严重焦虑与回避行为。法院依法认定其虽非直接施暴对象,但作为被抢夺者与暴力目击者,身心伤害与家庭暴力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果断签发保护令,并协调福州本地心理咨询机构介入干预。该案不仅厘清了“隐性受害”的法律边界,更凸显出福建地区多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危机处置中的关键作用。
唐某某案则凸显社会发现机制的重要性。当幼儿园老师在晨检中发现4岁幼儿新伤并立即报警,B市妇联迅速代为申请保护令,公安、教育、卫健多方协同跟进矫治——这种“早发现、快响应、全链条”模式,已在福州部分城区推广落地。值得提醒的是:孩子若遭遇家暴却无处求助,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就是最有效的自救方式;而学校、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日均停留超6小时的“第二家园”,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既是法定义务,更是守护榕城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基石。
在离婚抚养权判定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不可动摇的黄金准则。刘某某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九岁儿童意愿波动特征,判由母亲抚养;韩某某案更创新裁定“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实现人身保护与生活保障双重托底。此类裁判思路,已在福州两级法院少年审判中形成操作指引,尤其注重结合福建城乡家庭结构特点,兼顾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的实际抚养能力评估。
吴某某案则直指教育误区:父亲以“望女成凤”为由实施冻饿、禁足、断绝社交等行为,表面是严管,实则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与人格尊严。福州中院此前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白皮书》特别指出,此类“软暴力”在闽东沿海部分家庭中具有一定隐蔽性,需通过社区家长课堂、线上普法专栏等载体加强辨识引导。司法不仅签发保护令,更联动民政、关工委等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真正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提示广大家长: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享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民事权利。在福州,越来越多社区开设“亲子沟通工作坊”,图书馆常态化举办“依法带娃”公益讲座,这些扎根基层的实践,正将纸面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日常陪伴。唯有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同向发力,才能为福建少年儿童构筑起坚实可靠的成长防护网。
第二批案例
案例一
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目睹家庭暴力的,依法可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暴力抢夺 目击者 未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藏匿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不顾劝阻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员分析意见基础上,认定被申请人的暴力抢夺行为对申请人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
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代为申请 心理辅导 矫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唐某某(4岁)母亲马某对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住所所在地A市妇联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家访,公安部门对马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9月,马某全家从A市搬至B市居住。同月底,唐某某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唐某某身上有新伤并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对马某进行口头训诫。2023年10月初,B市妇联代唐某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