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业者与用人单位注意:福建落实国家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新政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新政,进一步优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支持措施。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为包括福建在内的全国各省市提供统一框架下的灵活落地空间。
在福州等地,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自完成工商注册当月起,可连续36个月享受税费扣减。每人每年最高扣减限额为20000元,涵盖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福建省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允许的20%上浮幅度内确定本省具体执行标准。
若纳税人当年应缴税额低于扣减限额,则按实缴金额减免;超出限额部分,仅以限额为限。适用对象明确包含四类人群:一是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乡村振兴衔接信息平台的脱贫人口;二是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满半年者;三是零就业家庭或城市低保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针对用人单位,新政同步加大支持力度。福州企业若招用上述脱贫人口,或招用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的,自用工当月起,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定额扣减。每人每年定额标准为6000元,福建省可在国家设定的30%上浮区间内自主确定细则。所扣减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需注意: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享受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年未扣减完的部分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新政还明确,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就业扶持税收政策条件,可择优选择一项适用,但不可叠加享受。此外,对2027年12月31日前尚未满3年优惠期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期满;此前已享受满3年的,不再重复适用;此前未满3年但符合新条件的,可顺延至满3年为止。
为提升政策落地效率,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税务总局将加快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跨部门共享,并推动数据向基层下沉,助力福州等设区市精准识别、快速响应。凡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入库的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可抵减后续应缴税费或办理退还;公告发布前已完成税务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3/08-03/1005471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