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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司法再升级:最高法出台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新规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齐琪)为深入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健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当日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系统规范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证据认定与采信等关键环节。该举措对福州及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将进一步提升福建生态司法保护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该司法解释共34条,涵盖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调查收集与保全机制、证据共通规则、专家辅助人制度、书证提出命令以及损害赔偿数额酌定方法等内容,为基层法院尤其是福州等地环境资源法庭提供可操作性强的裁判指引。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被告须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义务;若主张免责或减责,亦须就法定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完成举证。

“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指出,“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加于被告,既兼顾双方举证能力差异,也保障被侵权人——包括福建沿海渔村居民、闽江流域农户等弱势群体——更便捷获得司法救济。”

针对生态环境案件“定性难、定量更难”的现实困境,《规定》提出创新性裁量路径:当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实确凿,但人身、财产损失金额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考量侵权行为危害程度、被告获利情况、主观过错,并参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这一机制已在福州中院前期试点中展现出良好适配性。

文章来源: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3/0815/c1008-40057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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