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 公共场所因地面积水滑倒索赔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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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积水导致滑倒,究竟谁该承担责任呢,警示牌可不是能免除责任的金牌哦,福州法院的判例给出了答案。
地面湿滑致人摔伤 管理方被判全责
2024年8月的某一日,福州市民陈某于当地某机构办事之际,因大厅地面存有积水故而不幸滑倒。现场的公共视频画面清晰呈现,陈某摔倒位置周边确实摆放了接水桶以及“小心地滑”这般的警示标识。事故发生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为髌骨骨折。陈某觉着该机构未能够及时处置屋顶漏水问题,而且深色的大理石地面致使行人难以辨识出水渍区域,所以陈某将该机构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明确责任 警示标识不等于义务尽到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指出,场所为公共性质的管理者,负有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保障其他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尽管事发的机构,在大厅的内部设置了警示标识,还有接水设备,但是这些措施从头到尾都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法院觉得,该机构在明明知道存在漏水风险的状况下,既没有及时去清理地面上的积水,也没有在漏水的正下方放置有效的接水装置,用来防止水花四处飞溅,没有能够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阻止损害结果的出现。

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 但需与管理能力相适应
法院着重表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合理范围的确定要和场所具体性质以及管理者的实际管理能力互相适配。对于已被发现的、有可能给公众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隐患,管理者不能只是满足于设置警示牌之类的表面工作。在本案里,涉事机构对屋顶漏水可能致使地面湿滑的风险是知晓的,所以其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维护管理义务,比如安排专人及时清扫、划定明确的危险区域等。
法律依据清晰明确 民法典第1198条成关键
核心法律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为本案判决之渊源。该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清晰规定,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 ,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且由此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此一法条为法院判定此类纠纷奠定了坚实法律根基。法院秉持观点 ,管理者之义务在于切实防范损害 ,并非仅仅作出风险提示 此一法条为法院判定此类纠纷奠定了坚实法律根基。法院秉持观点 ,管理者之义务在于切实防范损害 ,并非仅仅作出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确立导向 管理疏忽难辞其咎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最终判定,该机构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方面的疏忽乃是致使陈某摔倒受伤的直接缘由,因而判决其对陈某的全部损失担负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明确地传达出司法实践的新导向: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一项实质性要求,管理者不可凭借设置了警示标识,便推诿其采取有效防范举措的根本责任。管理者的现场应对举措是否充分、有效,成为判定责任的关键所在。管理者在现场的应对行动是否充足、有效,变成判定责任的关键要点——这一判决结果确切地传递出司法实践的新导向所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具备实质意义的要求,管理者不能以设置了警示标识作为理由,就去推脱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根本责任所在。
案例引发公众热议 安全细节不容忽视
此案审结,在福州市民当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许多市民表明,这一判例强有力地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醒了各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把公众安全置于首位,不能够怀有“放了牌子就没责任”的侥幸心理,大家普遍觉得,不管是商场、银行还是其他办事机构,都应该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尤其是在雨季或者设施老化的时候,更加应该强化对地面等区域的巡查以及清理,确保万无一失。
看过福州这起因滑倒而摔伤进而获得赔偿的事例后,您觉得在公共场所进行管理的人员于日常安全维护期间,最容易被忽略掉的细微之处是什么呢?欢迎在评论的区域留言去分享您的观点,并且点赞再转发,使得更多的人将注意力放在身边的安全相关问题上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