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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起,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惩处依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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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着,盼望着,科技界所殷切期待的科研诚信“新规”这只靴子,终于落地了。2月11日那天,科技部正式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针对科研活动全链条的违规行为,开出了一份详尽的“负面清单”以及罚则。并且这份规定将于3月20日起全面施行,取代那已经施行五年的旧规。此次举动直接指向“打招呼”、违规转包、财务黑洞等诸多积弊,标志着科研生态治理进入到了更具操作性的精细化阶段。

新规界定五大主体划定行为红线

《调查处理规定》一共有5章54条,它首次以系统性的方式把监管对象划分成了五大类,这五大类分别是受托机构、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每一类主体都对应着具体的违规场景,并非只是停留在那种笼统的表述层面。

以咨询评审专家来说,新规清晰地把“组织、协助、接受借着某种缘由的请托”以及“泄露咨询评审进程里头的敏感信息”指定为违规行为,这一细致的规定直接指向了科研评审当中的人情干扰这一棘手难办的问题,为后续的调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科研财务与任务转包成监管重点

对于受托管理机构而言,新规特意把“违规安排并且使用财政资金”明确当作违规情形,直接指向科研经费使用里的灰色区域。而对于高校、院所等这些科技活动实施单位来讲,新增了“违规转包以及分包科研任务”还有“隐瞒、包庇本单位人员违规行为”的界定。

某中央级科研院所的科研处处长,在2月11日的晚上,向记者表明,以往对于横向合作里的“转包”现象,缺少清晰的约束,新的规定把这一空白给填补了,单位内部的管理压力传导机制,将会变得更加明晰。

2026 年 2 月起,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惩处依据公布(图1)

科学技术人员弄虚作假被全面封堵

对于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新规在项目全生命周期都有描述,这个全生命周期包括申报阶段,评审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监督检查阶段以及评估评价阶段。在这些阶段里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擅自降低任务目标要求的行为,还有编造实施报告的行为,都被算进了违规范畴。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过通报,对于多起抄袭剽窃以及数据造假案件,部分当事人只受到所在单位内部的警告。新规施行以后,这样的行为将要面临统一的调查程序以及数据库记录,跨区域、跨机构的“带病申报”就会无处可藏。

惩处措施呈现阶梯化与差异化特征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来设置处罚序列情况,就其情节,再考虑相应的负面影响情形设置,有从警告开始的情况,接着是约谈这种情况,然后到责令改正这种,之后是一定范围内通报这种,一直到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活动,有这样一个阶梯式处罚序列,并且会怎么样呢?同时,处理结果会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需留意的是,新规清楚针对多个主体一同违规的状况,要 “分辨不同主体的责任”,并按照其于负面后果出现进程里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置。此规定变换了以前“一概而论”或者仅惩处直接责任人的做法,增强了管理者主体之责任。

从轻与从重情节均有明确裁量基准

2026 年 2 月起,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惩处依据公布(图2)

清晰的量罚情节被新规所设立,主动承认错误的,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的,或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够从轻予以处理,而伪造销毁证据的,存在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会被从重加以处罚。

在2024年的时候,某省出现了这样一起案件,是关于多所高校联合去申报项目,其中存在虚构参与人员以套取经费的情况 ,涉事单位之前曾以“内部整改”的方式来结束这件事。在3月20日之后,假定类似行为存在组织化的特征,那么将会触发从重处罚的条款,并且还有可能被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

新老划断:三个月过渡期启动

按照公告所示,《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从2026年3月20日开始正式实施,原在2020年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与此同时废止。科技部相关司局定会在往后一个月之内去组织全国科技管理系统专题培训。

多个科研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有工作人员透露,在不久之后,会依据新规定来重新修订本单位的学术道德规范以及经费管理办法,着重针对“打招呼”、外协任务管理等新出现的违规要点展开自查自纠。在3月20日之后所发起的举报以及监督检查过程里被发现的问题,都将完全适用新规定。

您于科研工作期间,或者项目申报进程里,有没有碰到过或者亲眼看到过“打招呼”、数据“做手脚”这类隐蔽的阻碍呢?新规定的实施能不能切实制止这些状况呢?欢迎在评论区讲述您的观察与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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