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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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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6-00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建立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相关股东们,作出保证宣告,本公告所涵盖的内容,丝毫不存在任何类型出现的虚假记载状况,亦不存在以刻意误导民众为目的的陈述情况,更加不存在重大的信息遗漏内容之处,并且针对这份公告当中所包含内容的真实性质、准确性质以及完整性质等方面,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此决定书为《关于对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得知,你公司曾承诺,自2024年6月21日起,在往后的12个月内,借助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增持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以下所提及的宝泰隆)的股份,其计划增持的数量为2,000 - 4,000万股。截止到当前这个时间点,你公司累计增持宝泰隆的股份数量为1,000.18万股,并没有能够达到增持计划所规定的下限,因此你公司所作出的承诺并没有履行完毕。

上面所提及的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接下来简称为《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所讲的那种违反承诺的情形。按照《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作出决定,要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还要把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地吸取其中的教训,加强对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以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且要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倘若对这一监督管理措施存有不服之情,那么能够在收到此决定书往后的60日之内,朝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去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能够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以及诉讼存续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前述《决定书》里所讲的,由黑龙江证监局给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不牵涉到公司,不会给公司平常的生产经营以及业务活动带去影响。

公司所指定的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是《上海证券报》,还有《中国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另外还有《证券日报》,所指定的用于信息披露的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的相关信息全都以在以上所指定的这些信息披露媒体登载出来的公告作为依据,敬请广大的投资者留意公司的相关公告,进行理性投资,同时要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六年元月六日

宝泰隆: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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