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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电商发展新政:直播带货、园区集聚、示范创建获多重激励

为加快构建现代化电子商务产业体系,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0月31日正式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榕政办规〔2023〕22号),面向全市电商及直播相关企业推出系统化扶持政策。该文件立足福州数字经济发展实际,聚焦直播带货新业态培育、产业集聚载体建设与示范主体引育三大方向,形成覆盖“企业—园区—平台—生态”的全链条支持机制。

福州出台电商发展新政:直播带货、园区集聚、示范创建获多重激励(图1)

林双伟 摄

政策明确,凡工商与统计登记在福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规申报。所有奖励资金均以实际发生、线上支付结算为前提,确保政策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福州出台电商发展新政:直播带货、园区集聚、示范创建获多重激励(图2)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
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31日

福州出台电商发展新政:直播带货、园区集聚、示范创建获多重激励(图2)

企业供图

一、强化示范引领,打造福州电商标杆力量

对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此举旨在推动福州本土企业主动对标国家标准,提升品牌影响力与行业话语权。

二、壮大市场主体,分级激励网络销售规模

按平台类型与交易性质分类施策:在第三方平台实现年交易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40万元奖励;通过自营平台或网店完成实物商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对应奖励5万、10万、20万元;非实物类服务(不含软件、游戏等)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3万、6万、10万元。若企业上年已获奖励,本年度跃升至更高档位,将补足差额部分。

福州出台电商发展新政:直播带货、园区集聚、示范创建获多重激励(图4)

企业供图

三、深耕直播经济,培育“有福之州”新流量入口

作为福建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城市,福州特别设立直播专项激励——对企业年度直播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按1‰比例发放奖励,单企年封顶20万元;对通过直播方式实现商品销售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同样按1‰给予奖励,单企年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政策鼓励本地农特产品、非遗手作、闽都文创等特色资源借力直播出圈,助力“福州制造”走向全国。

四、推动集聚发展,建设福州特色电商园区

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可获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授牌奖励。其中,集聚型园区须满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中年交易额超千万的不少于5家、园区整体年销售额≥10亿元等条件;直播特色园区则需具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专业直播服务企业≥5家、直播间≥10间、园区整体年销售额≥5亿元或直播服务年收入≥1亿元。此外,入驻上述两类园区的电商与直播企业,还可享受10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15万元。

福州出台电商发展新政:直播带货、园区集聚、示范创建获多重激励(图5)

林双伟 摄

五、夯实发展基础,优化福州电商营商环境

对在我市依法登记、在招商引资、政策宣贯、行业调研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电商类商协会,经评审得分80分以上且位列前两名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持续开展电商培训、赛事活动、融合推广及全市电商运行监测、信用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全面提升福州电商公共服务能级。

六、附则说明

除园区认定、商协会激励及基础工作支持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条款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落实。对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电商或直播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领“网络交易规模奖励”与“直播带货奖励”。所有“一次性”奖励仅限同类项目申领一次;网络交易数据须通过线上支付工具完成结算。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细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的相关事项参照执行。

附件:

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福州电子商务载体支撑能力,推动产业集聚与特色化发展,依据《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在福州行政区域内,以电子商务及直播业态为核心、产业关联紧密、功能定位清晰的集聚发展平台,分为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和直播特色产业园区两类。

第三条 园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属地推荐、市级评审原则,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或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后统一授牌。

第四条 申报市级园区须符合发展规划契合度、基础设施完备性、管理机构专业性等基本要求,并满足相应规模指标: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千万级企业≥5家、园区总销售额≥10亿元;直播特色产业园区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专业直播企业≥5家、直播间≥10间、园区总销售额≥5亿元或直播服务年收入≥1亿元。

第五条 获认定园区须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及年度计划,积极配合监管评估。未履行义务者,市商务局有权撤销其资格。

第六条 认定园区自授牌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福州各级电商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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