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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签约后遇拆迁,卖方反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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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签约后遇拆迁,卖方反悔怎么办?(图1)

福州新闻网于4月9日发布消息,记者是阮冠达,常年不住的老宅被列入征迁名单,对不少市民来说可算是一件好事,可要是征迁消息来得晚了一步,房子已经卖出去了,那又该怎么办呢?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那种房屋签约之后遇到征收,卖方单方毁约所引发的。

原本,张女士有出售自己位于台江区一套房屋的想法,于是联系了中介公司,经由居间介绍,把房屋卖给了李先生,并且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鉴于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情况,张女士与李先生约定,让李先生先交付51万元部分购房款用以房屋解押,等到抵押权注销之后双方再开展产权过户手续,之后李先生当场支付剩余购房款。

签订合约之后,李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项,金额为51万元,张女士运用这笔款项为房屋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可是,合同签订10天之后就传来了消息,张女士房屋所在的地块被列入了政府征收范围,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急忙向李先生发出了合同终止函。

函件里头,张女士斥责中介公司存有故意隐瞒房屋马上就要被征收这一信息的行为,还联合李先生虚构其“买房入学”的需求,这已然构成了违约以及欺诈的情况,于是要求终止合同同时想要索赔相关的损失。另一边来说呢,因为张女士拒绝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李先生向台江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彻底解除,让张女士把购房款退回来并且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经台江法院审理认定,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事宜均属于公开开展的情况,并不存在刻意进行隐瞒的前提条件。在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公告以前,中介公司以及李先生根本无法预先判断房屋是否会被征收、其被征收的时间究竟为何时,从客观角度来讲并不具备隐瞒征收信息的相关条件。张女士虽然声称李先生虚构了“买房入学”这一情况,然而要是购房人存在入学方面的需求,通常会致使卖方处于有利的交易地位,由此可见本案并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张女士并没有权利撤销合同,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最终,台江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张女士需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台江法院的法官表明,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会受到法律极为严格的保护。当事人处在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的进程当中之时,应该做到诚实守信、坚守并恪守承诺,依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全面去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除了合同另外进行了约定或者法律另外存在规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擅自去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不然的话就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违约责任。要是发生了恶意进行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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