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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

自2024年1月起,《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落地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作为《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该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福州六城区养犬登记、免疫、收容、执法协同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标志着福州文明养犬治理迈入精细化、系统化新阶段。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1)

寰宇BY摄

在福州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海滨都市交融的城市中,如何平衡宠物情感需求与公共空间秩序?细则明确:养犬登记线上可办、犬只死亡须及时注销、无主犬由属地统筹收容——所有流程均依托市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闭环管理。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2)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规〔20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依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州实行“市区分级、部门联动、养犬人履责、社会共治”的养犬管理模式,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召集,市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产管理、园林绿化、城乡建设、商务、民宗、民政及各区政府共同参与,统筹推进政策制定、跨部门执法、成效评估与文明宣传等工作。

联席会议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养犬管理政策框架、考核指标与协同响应机制;

(二)定期通报各区养犬管理动态与突出问题;

(三)协调解决跨区域、跨层级的管理难点;

(四)组织开展年度养犬管理绩效评估;

(五)部署联合执法行动与“文明养犬进社区”等福州特色宣教活动;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3)

寰宇BY摄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养犬管理第一责任主体,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区级城市管理部门高效完成养犬登记、发证、信息变更及注销等日常服务;

(二)组织对涉犬投诉、流浪犬捕捉、犬尸收集转运、疫病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快速响应;

(三)推动城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案件移送与执法协作机制;

(四)全面应用市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福州全域的数字化监管网络;

(五)将养犬管理深度融入福州文明城市创建体系,强化经费保障与宣传引导,培育“爱犬更爱福州”的文明共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全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制定并监督执行养犬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及配套政策;

(二)负责市级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运维与数据安全管理;

(三)指导各区开展登记审核、信息录入、执法支撑及证照管理;

(四)监督犬只收容留检所运行,支持福州本地动物救助组织规范化发展;

(五)牵头组织专项检查、文明养犬志愿服务及面向福州市民的常态化普法宣传。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4)

星月 摄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协同履职,形成福州养犬治理合力:

(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犬吠扰民、伤人、未束绳(链)出户、伪造证件及阻碍执法等行为,并实时归集执法数据至市级系统;

(二)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台江区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承担)负责犬只免疫、疫情监测及狂犬病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同步上传免疫与处置信息;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犬只经营主体,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福州犬只交易市场规范有序;

(四)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与应急处置,汇总疫苗接种数据并接入养犬管理平台;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内养犬巡查与劝导职责;

(六)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福州城市公园等公共绿地内的养犬行为监管;

(七)城乡建设与土地收储部门分别监管施工工地及已收储地块范围内的犬只活动;

(八)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指导宗教场所配合做好内部养犬管理;

(九)民政部门依法监管福州注册登记的涉犬社会组织;

(十)商务部门统筹规划福州犬只集中交易场所布局与优化调整;

(十一)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员工住宅区的养犬事务;

(十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场、客运站、码头等窗口区域的犬只流动实施分类管理。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5)

陈女士摄

第七条 乡镇(街道)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辖区犬只普查、无主犬捕捉、犬尸转运及“文明养犬进楼栋”等贴近福州基层实际的服务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效履职。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一线调解作用,协助化解邻里涉犬纠纷,设立便民服务点提供登记指引与政策咨询,协同开展福州本土化文明养犬宣传。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按第九条规定向对应职能部门报告。无业委会或物业的老旧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以下情形且劝阻无效的,须及时报告:

(一)犬吠扰民、伤人、未使用1.5米以内牵引绳、携犬进入禁入场所等,报公安机关;

(二)饲养禁养犬、超数量养犬、占用共有空间养犬、未依法登记等,报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

(三)未接种狂犬疫苗或发现疑似病例,报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台江区报区政府指定部门);

(四)从事无照犬只经营活动的,报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 旅游景区、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落实犬只活动分区管理与福州方言+普通话双语文明提示等适配本地需求的举措。

第十一条 养犬人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公德,维护福州城市环境卫生。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如实出示电子养犬登记证,争做守法、文明、有温度的福州养犬人。

第二章 养犬登记与注销

第十二条 福州六城区养犬人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登记:

(一)线上申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通过“闽政通”“e福州”“福州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跳转办理“犬类准养证核发(福州)”事项;

(二)线下申办:前往六城区任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

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同步提供登记材料预审与线上填报辅助服务,便利老年群体等特殊人群。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6)

寰宇BY摄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养犬登记申请表》(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

(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三)犬只近期头部正面、全身侧面彩色照片(须与免疫证明信息一致);

(四)自然人申请还需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正反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六城区内居住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五)社会组织申请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须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核发电子《福州养犬登记证》及专属犬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提交虚假材料;

(二)《条例》施行满六十日后,同一地址或同一自然人登记犬只超限(福州现行限养数量为每户一只);

(三)饲养列入福州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

(四)申请人有遗弃、被没收犬只记录,或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被处罚三次以上;

(五)拟登记犬只已持有有效登记证且未注销;

(六)其他法定不予登记情形。

第十六条 登记有效期与狂犬病免疫有效期一致。期满前,养犬人须重新免疫并更新系统信息,方可延续登记效力。

福州养犬管理新规正式施行|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图7)

马豆豆 摄

第十七条 养犬人姓名、联系方式或犬只饲养地址发生变更的,须于变更后十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福州养犬登记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审核通过即生成新版电子犬证;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出现犬只转让、迁出、送交收容所或死亡、失踪等情况的,养犬人须十日内提交《养犬登记注销声明》,原登记机关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依职权直接注销登记:

(一)应注销而未申请注销的;

(二)免疫到期未续种且超期三十日的;

(三)犬只被依法没收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须定期携犬至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机构须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福州养犬登记免疫接种点”标识,规范填写免疫证明,并同步将完整档案信息上传至市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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