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态司法成效显著:五年环境案件下降12.35%,福州等地创新实践走在全国前列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前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十四五”期间全省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展,并发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由2438件降至2137件,降幅达12.35%;35个案例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多项生态司法改革成果连续五年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重要省份,福建坚持将司法护绿融入高质量发展全局。五年来,全省法院全面深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一审审结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932件,追究刑事责任6713人;审结民事案件3383件、行政案件2088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94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件,判令赔偿金总额超2.2亿元。其中,福州、厦门、漳州等多地法院协同发力,推动生态修复从“案结事了”迈向“系统治理”。

机制创新成为福建生态司法的鲜明标签。全省率先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累计聘请119人次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107起案件审理;联合林业部门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机制,完成核算422件次,引导当事人赔付4391.9万元,并认购、核销林业碳汇逾7万吨。漳州法院探索蓝碳司法保护路径,构建“主管部门开发—被告人认购—交易机构注销—政府统筹管理”的闭环链条;全省统一推行以“增量、减量、变量”为核心的生态修复机制,实现受损环境精准修复与综合治理双目标。
多元共治格局加速形成。福建法院构建起覆盖闽江、九龙江、湿地、红树林及自然保护地的全要素司法协作网络,创新打造市域协同、闽赣省际协同、全国多省协同的“三协同”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机制,相关经验已载入《中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成果报告》。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法院派驻河长办、林长办法官工作室全覆盖,深度融入福建河湖长制、林长制治理体系。

司法能动性持续增强:全省法院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188份,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149项;建成高标准生态修复实践基地80余个,全面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正如福州等地司法实践所印证的,“抓前端、治未病”正成为福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导向。(记者 徐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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