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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求职者因窦性心律异常遭拒录,深圳法院判企业登报道歉

脂肪肝、高血糖、转氨酶偏高……这些常见体检指标,正悄然成为不少求职者跨不过的“隐形门槛”。在福建及全国多地,类似案例频发,引发公众对就业公平的持续关注。

“我公司特此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公开登报向您赔礼道歉!”今年11月,《深圳商报》刊登一则由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致歉声明。该公司承认,在招聘运营主管岗位过程中,以陈正进(化名)体检报告中“窦性心律异常需定期复查”为由拒绝录用,该理由与岗位实际需求无实质关联,构成对劳动者的差别对待,违反《就业促进法》确立的平等就业原则。

记者了解到,陈正进系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的肢体障碍人士,2021年8月应聘深圳某科技公司运营经理岗,顺利通过两轮面试并收到正式录用通知。入职体检后,公司以其体检报告载明“窦性心动过缓”“建议定期复查”为由,单方撤销录用。公司解释称,该岗位需频繁出差及夜间响应,担忧其身体耐受力不足;但法院查明,其体检结论明确标注“多数窦性心动过缓无重要临床意义”,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将该情形列为运营主管类岗位的从业禁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将与岗位履职无关的身体指标作为拒录依据。判决该公司登报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及搬迁损失6000元。该案也为福州、厦门等福建主要城市的人力资源从业者敲响警钟——用工自主权须恪守法律边界,尤其在通用型岗位中,健康审查应聚焦实际履职能力,而非泛化风险预判。

事实上,类似“体检不合格”拒录现象并非个例。社交平台上有福州高校毕业生反映,因体检报告提示“脂肪肝”或“血糖临界值升高”,未被告知具体原因即被取消offer;另有求职者因陈旧性胸膜黏连获医生出具“无功能影响”证明,仍遭婉拒。此类做法已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更遑论将非传染性、非功能性异常作为就业壁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指出:“用人单位确有开展健康筛查的权利,但前提是该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若劳动者身体状态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妨碍岗位基本职责完成,则拒录缺乏合法性基础。”他特别强调,福建等地近年推动“包容性就业”政策落地,鼓励企业建立科学、透明、可验证的岗位健康适配标准,而非依赖模糊医学术语进行主观排除。

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易小波补充说明:体检报告本质是医学诊断文件,非录用决策书。体检机构在报告中添加“建议酌情录用”“反应迟钝”等主观评述,已逾越诊疗规范,涉嫌变相引导就业歧视,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提醒:企业设置录用条件须具必要性与关联性。例如福州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对一线仓储岗设定体能标准尚属合理,但对行政文员、客服专员等通用岗位附加心电图、肝功能等严苛指标,则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劳动者维权难点在于举证,建议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及时留存沟通记录、体检指引及拒录书面说明,为后续依法主张平等就业权夯实依据。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11-20/10114679.shtml

摘要:深圳一企业因求职者窦性心律异常拒录被判登报道歉,法院认定该指标与岗位无关。福建等地HR行业正加强合规培训,推动体检标准与实际履职能力挂钩。 SEO关键词:福州就业歧视,福建求职体检,窦性心律异常拒录,深圳劳动纠纷,平等就业权 SEO描述:福州及福建求职者关注的典型就业歧视案例:深圳企业因窦性心律异常拒录员工被判登报道歉。涉及福州就业歧视、福建求职体检等关键词,体现平等就业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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