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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及全省将全面启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国家五部门联合出台新规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消息,2026年2月27日,国家卫健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6〕5号)。该政策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福建作为全国智慧健康建设先行省份之一,福州等地已启动配套系统升级与人员培训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死亡原因分布及疾病防控规律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估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与殡葬设施布局的重要依据。此次多部门协同改革,旨在打通卫健、公安、民政等系统壁垒,实现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与业务高效联动,切实推动“身后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落地见效。

一、统一规范:新版《死亡证明》实行全国统一样式与编码规则

自2026年7月1日起,包括福州三甲医院、县乡卫生院在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统一使用国家监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样式及填写规范详见附件1、附件2。

编码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法定证件为辅”原则:有身份证者,以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编码;无身份证者(如未落户新生儿、无名尸等),则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位流水号生成专属编码,确保全量覆盖、全程可溯。

二、分类签发:明确不同死亡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与流程

在医疗机构内或转送途中正常死亡的,由救治机构(含院前急救单位)直接签发,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并加盖专用章;在家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则由死亡发生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及死因调查结果签发;境外死亡者,亲属可持出入境记录、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如福州市鼓楼区、闽侯县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领。

非正常死亡案件(如意外、刑事案件等),由事发地派出所依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及司法鉴定意见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卫健系统不参与签发。

福州及全省将全面启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国家五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图1)

三、便民服务:福州等地正加快“电子证照+一网通办”落地

逝者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死亡证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交经签字确认的《委托办理书》(附件3)及双方身份证明。对于尚未落户的新生儿死亡,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分娩病历等佐证材料;院外死亡还需补充病史资料、事件说明及亲属签字的《申报单》(附件4)。

福建省已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率先部署智慧健康信息平台,计划于2027年1月1日前实现全省二级以上医院《死亡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同步签发。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机构,可通过区域健康信息平台代为生成并推送电子凭证。

四、协同应用:福州户籍注销、殡葬服务将全面对接电子证照

今后,福州市民持《死亡证明》电子证照或纸质第二、三联,即可前往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持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福州市殡仪馆、闽侯县殡仪服务中心等机构完成遗体接运与火化手续。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永久归档,第二联由公安机关存档,第三联交亲属保管,第四联由殡仪服务机构留存。

同时,福建省级平台将与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完成数据直连,确保死亡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跨部门核验与入库,支撑人口动态监测与公共卫生决策。

福州及全省将全面启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国家五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图2)

五、长效保障:强化数据质量与信息安全监管

各级卫健、公安、民政部门须建立常态化信息比对与校验机制。福州等地已将死亡信息登记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村(居)委会发现漏报情况须第一时间向属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馈;医疗机构须对每份《死亡证明》开展逻辑校验,杜绝错填、漏项。所有数据均按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密存储,严禁用于人口统计与政务服务以外用途,切实守护群众隐私安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办规划发〔2014〕68号)自2026年7月1日起废止。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6/02-27/10577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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