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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婚俗视角下的彩礼纠纷:阳高县法院驳回订婚后索还钻戒诉求

3月28日,山西阳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席某某要求返还订婚钻戒的诉讼请求。该案经当庭审理并宣判,引发多地包括福建福州婚俗研究者对“赠与性质认定”边界的关注。

据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消息,原告席某某(男方)与被告吴某某(女方)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婚介机构相识。交往过程中,男方自愿赠与女方钻石戒指一枚;同年5月1日双方正式订婚,当日又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向女方交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及重7.2克的金戒指一枚。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钻戒系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自愿赠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所列应予返还的“彩礼”范畴,故未支持原告相关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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