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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市政协原主席廖炎秋案:行贿还是共同受贿

行贿还是共同受贿

从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原主席廖炎秋案说起

记者 方弈霏

特邀嘉宾

刘有仁 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潘明敏 湖南省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四级调研员

郭亮丹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高级检察官

谭青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2017年至2019年,廖炎秋借给胡某某1800万元,收回利息264万元,为何认定其违反廉洁纪律?辩护人提出,指控廖炎秋和司机唐某共同收受陈某某财物2528万余元与事实不符,唐某和陈某某系共同行贿,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廖炎秋,男,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省衡阳市委常委、耒阳市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衡阳市政协主席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2017年至2019年,衡阳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廖炎秋借钱,廖炎秋通过向他人筹集资金,分三笔借给胡某某共计1800万元,双方订立借贷合同,约定年利率20%或24%。2020年3月,廖炎秋收回本金1000万元,获得利息264万元,至案发尚有1070万元本息未收回。

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2004年4月,廖炎秋通过向时任耒阳市政府副市长周某(另案处理)打招呼等方式,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谢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煤矿获利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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