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示|在借条上随手签字,竟成共同借款人?台江法院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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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9日讯(记者 阮冠达)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看似只是“帮朋友签个名”,却因签名位置与身份标注不明,被依法认定为共同借款人,需对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为福建本地居民处理类似借贷场景敲响警钟。
事情源于一笔生意周转借款:福州商人董某经中间人介绍,向出借人江某借得人民币200万元。现场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江某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利息壹分,壹年还息”。董某作为主借款人签字后,其合伙人兼亲属陈某亦在同一张借条上署名,位置紧邻董某签名正下方。
此后,董某仅支付一年利息便资金链断裂,本息再未清偿。江某遂将董某与陈某一并诉至台江法院,主张二人共同还款。陈某则坚称自己仅为见证人,签名仅表“在场确认”,并无共同举债意图。
法院审理指出:借条未注明“见证人”字样;陈某签名紧随借款人之后、位置并列,符合本地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惯常签署方式;加之二人系福州本地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兼亲属,具备共同融资合意基础。据此,台江法院依法判定陈某为讼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须与董某共同承担剩余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
法官特别提醒:在福州乃至全省范围内,民间借贷频发,第三人于借条签字时,身份界定关键取决于两点——是否明确标注“见证人”“保证人”等字样,以及签名所处物理位置。若签于借款人旁侧或正下方且无身份说明,极易被推定为共同借款人。签署前务必审慎确认文书内容与自身角色,切勿轻率落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