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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老人也在问:失能之后,谁来为我撑起一片天?——福建探索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现实路径

在福州鼓楼区一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几位高龄独居老人常聚在一起聊起同一个话题:“要是哪天走不动了、想不清事了,谁能替我们签字住院、管钱管药、安排后事?”这不仅是北京王淑英老人的忧虑,也是福建许多无子女、失能或半失能孤寡长者的共同叩问。

年届92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王淑英近日向媒体坦言:老伴离世多年,自己行动不便、无人照料,最担心的不是病痛,而是“没人能替我做主”。这一困境,在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的福建尤为凸显——截至2023年底,福建省60岁以上户籍人口达746.8万,占总人口20.5%,其中空巢、独居、失能老人比例逐年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履行监护职责;该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个人,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组织”。这意味着,社会监护服务组织依法可成为兜底性监护力量。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制度已落地多年,真正与社会组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完成公证的福建及全国案例仍属少数。不少有需求的老人反映:“想找,却不知哪里找;想签,又怕签了不作数。”

□ 本报记者 陈磊

□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北京市民李女士(近80岁)与丈夫同为某科研机构退休人员,家中还有一位50多岁的智力及精神多重残障女儿。两年前,丈夫突发脑血栓住院,生活无法自理,家庭监护功能几近瓦解。若夫妻双双失能,女儿将彻底失去照护依托。

起初,李女士尝试委托亲属——她曾恳请女儿的表哥担任监护人,但对方及其子女均婉拒。家族内部托付之路就此中断。转机出现在2023年10月,经北京律师杨君建议,她开始关注意定监护制度,并最终与原单位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签署协议,经公证确认:一旦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企业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通过遗嘱指定该企业为其女儿的监护人。

类似李女士的家庭,在福州、厦门等地亦非个例。福州市民政局2024年初调研显示,全市登记在册的孤寡失能老人中,超六成尚未建立任何法定或意定监护安排。而具备法律资质、运营规范、能承接监护职责的社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尚不足十家。

专家指出,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在福建落地生根,亟需从三方面发力:一是加快培育本地化、专业化社会监护服务机构;二是在福州等设区市试点建立监护服务组织准入与监管机制;三是围绕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细化配套政策,明确组织履职边界、费用保障与监督问责路径。

意定监护不是“甩包袱”,而是以法律为纽带,为不可逆的老去提前系上一道安全绳——这根绳,福建正在编织,也必须织得更密、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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