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失能老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情况调查动机
孤寡失能老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情况调查
调查动机
近日,年届92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王淑英向记者袒露了自己长期以来的担忧:老伴“走”了,自己又没有儿女,现在行动不便、孤苦一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想找个可靠的监护人,来解决其生活、就医、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王淑英的当务之急。而这也是不少孤寡老人的共同心声。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和王淑英同样的困境。
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民法典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意定监护制度,并且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
就这项制度的开展情况,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陈磊
□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年近80岁的北京市民李女士和今年80多岁的丈夫都是某科研机构的退休科研人员,家中还有一个50多岁、智力及精神多重残障的女儿。李女士丈夫两年前因脑血栓摔了一跤,送医院后经临床诊断有多重疾病需长期住院,已不具备照顾残障女儿的能力。
这让李女士面临一个难题:如果夫妻俩失能失智,女儿又属于智力及精神多重残障,谁来监护他们?而一旦夫妻俩离世,谁来照顾女儿呢?
经过多方咨询,李女士了解到了意定监护制度。不久前,在进行公证后,李女士终于放下心来,自己的身后事总算有了着落——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她与原单位下属的一家国企签订了一系列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一旦自己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这家国企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采访发现,像李女士一样,因为家庭特殊情况找不到合适监护人,从而寄希望于意定监护的人不在少数。然而,真正找到合适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作为其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的,却并不多。不少有相关经历的受访者反映,当前能够作为意定监护的组织凤毛麟角。
受访专家认为,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具有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但落实情况仍存在一定不足。其原因既包括人们在观念上还没有普遍接纳这项新制度,又包括意定监护制度配套措施缺失。因此应当加快培育和发展能够担任监护人职责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回应社会需求。同时,从准入资格、履职要求、监护职能等环节建设职业监护人体系,围绕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找不到合适监护人
意定监护应运而生
起初,李女士把自己家庭的监护重任寄托于家族内部。她首先想到了亲属中的后辈,其中一位是女儿的表哥。但当她向其提出此事时,对方不太情愿,其子女也坚决反对。考虑到其他亲属没有合适人选,她只好放弃请亲属当女儿监护人的念头。
时间一晃到了2023年10月,机缘巧合,李女士遇到了北京律师杨君,她建议李女士选择意定监护,由组织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经过多方沟通和解释,某科研机构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企业愿意担任李女士的监护人,一旦李女士失能失智,由这家国企履行监护职责。同时,通过遗嘱指定这家国企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