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慈善事业迈入新阶段:《慈善法》修订施行,福州等地实践迎来法治新支撑
2024年9月5日起,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慈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重要升级,此次修法既回应了新时代发展需求,也为包括福州在内的福建各地慈善组织规范化运作、社会化动员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路径。
“修法的根本出发点,在于让慈善真正成为可信赖、可持续、有温度的社会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指出,此次调整立足现实问题,兼顾激励引导与风险防控双重目标,是适应当前慈善生态演进的必然选择。
强化政府统筹职能成为本次修法的关键突破。原第六条内容已更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这一修改,意味着慈善工作不再仅由民政部门单线推进,而是纳入跨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对福建而言,尤其有利于推动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内的慈善资源联动与政策衔接。
在扶持机制方面,法律明确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套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含政府购买服务)、慈善表彰、信息平台建设及信用管理等多元举措。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这些制度安排为慈善组织扎根基层、服务民生创造了更优环境,也为福州打造“有福之州·幸福之城”背景下的社区慈善、银发公益等特色实践夯实了法治基础。
与此同时,监管维度同步加码。针对过去合作募捐中存在的权责不清、监督缺位等问题,新法严格限定合作边界:不具公募资格的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备资质的慈善组织须对合作方开展尽职评估、签署书面协议、公示合作信息,并全程履行指导与监督义务。
这一调整直指现实痛点。例如此前某全国性基金会涉“配捐”争议事件中,其在地方设立的救助站志愿者涉嫌挪用千万元善款,暴露出合作模式下主体责任模糊、过程监管薄弱等隐患。如今,福建各级民政部门在指导本地慈善组织(如福州市慈善总会、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等)开展异地协作时,将更严格依据新规落实全流程风控。
兼顾促进发展与强化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