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进口禽肉再添新选择:芬兰冷冻禽肉获准进入中国市场
据海关总署官网12月22日公告,自即日起,符合中芬双方检验检疫与兽医卫生要求的芬兰产禽肉正式获准输华。这一政策调整,为福建及福州本地进口商、餐饮企业与高端超市拓展优质蛋白供应渠道提供了新契机。
一、政策依据清晰明确
(一)法律基础扎实。
本次准入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条例,同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现行法规体系。
(二)双边协定保障有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中芬双方在动物疫病防控、生产监管与证书管理等方面达成全面共识。
二、准入产品范围具体可溯
此次开放的芬兰禽肉涵盖多种冷冻可食用部位,包括整只或分割冷冻鸡(不含内脏及消化道器官)、冷冻鸡琵琶腿、鸡爪、鸡翅(含中段、根部、尖部及两节翅)、鸡软骨、鸡心、鸡肝、鸡骨、鸡皮等。需注意的是,冷冻鸡胸与鸡腿亦在许可之列,但须符合全程可追溯与无疫状态要求——这对福州口岸后续清关与冷链配送提出了精细化管理需求。
三、生产企业须“双认证”方可出口
所有向中国出口禽肉的芬兰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与仓储环节主体,均须接受芬兰食品局日常监管,并同步完成中国海关总署注册。未获中方注册的企业,其产品不得进入包括福州港在内的全国任一入境口岸。
四、全链条检验检疫标准严苛
(一)动物疫病背景清零。
芬兰已被确认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与新城疫无疫国家,具备稳定可靠的动物健康基础。
(二)活禽来源全程可控。
用于加工输华产品的活禽,须全程在芬兰孵化饲养并屠宰;不得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须可精准追溯至源头农场;且该农场在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禽衣原体病、支原体病、传染性支气管炎等10类重点禽病,亦未因其他WOAH及中欧芬三方列明疫病受到移动限制或监测措施。
(三)加工过程安全合规。
企业须执行宰前宰后双重检验,确保活禽健康无临床症状、胴体与脏器无病理异常;严格执行芬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量均不得突破中国、欧盟与芬兰三方“最高残留限量”(MRLs);产品须无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国际通行卫生标准;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还需落实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运全流程防疫举措,杜绝交叉污染风险。
(四)仓储管理分区专设。
输华禽肉须在冷库内划定独立存放区域,并设置醒目中文标识,便于福州等主要进口口岸实施分类监管与快速查验。
五、官方证书实现电子化闭环管理
每批输华禽肉集装箱须随附至少一份由芬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内容须同时满足中、欧、芬三方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采用中英文双语印制,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书面确认。芬方已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签名式样、防伪技术说明及专用电子证书发送邮箱。任何信息变更须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确保福州海关等一线监管部门实时掌握最新认证动态。
六、包装与标识须“一码到底”
输华禽肉内外包装材料均须符合中国、欧盟及芬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卫生规范。内包装须以中英文或中文标注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外包装则须用中英文标明产地(精确至省/州/市)、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明确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及储存温度,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芬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此举将显著提升福州进口冷链食品的溯源效率与消费者信任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