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观察|江西抚州官员高利转贷案折射公职人员信贷监管盲区
发于2023.8.7总第1103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抚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高连珠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提起公诉。这位53岁的干部于2022年11月主动投案,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银行资金再行高息放贷的行为,引发福建及全国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信贷行为合规性的再审视。
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加收高额利息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该罪名虽设立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但近年来在江西抚州、广西柳州、宁夏中卫等地多起落马官员通报中高频出现,已成为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隐性通道”之一。
在福州及福建多地金融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实践中,类似行为亦非个例。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指出,部分公职人员凭借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在银行获取装修贷、消费贷等低息资金后,迅速转入民间借贷市场,形成“低进高出”的套利闭环——这种操作模式,在闽东北县域及福州都市圈周边县市也曾发现苗头性线索。
典型案例显示,权力与信贷资源的不当结合极易催生风险。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2012年任银川市政法委书记期间,通过虚构房屋装修合同从石嘴山银行获取贷款300万元,随即以月息2.5%转借小额信贷公司,四年内获利105万余元;浙江台州椒江区法院原副院长王鹏翔则伪造装修合同申领200万元贷款,当日即转入岳母账户并分拆放贷,违法所得近120万元。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行为已不限于基层干部。江西省抚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罗富杨,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向特定关系人高息放贷,非法获利逾650万元;广东梅州、辽宁营口等地落马官员通报中,亦多次提及高利转贷问题。这些案件背后,往往存在一条由公职人员、资金使用方、中介代理人及金融机构内部“配合者”构成的隐蔽利益链。
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已在实践中探索强化监管:结合新修订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对失信公职人员开展问题倒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高利转贷或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情形。福州部分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也正试点建立公职人员贷款用途动态跟踪机制,防范信贷资金流向异常。
专家指出,公职人员之所以能轻易套取大额低息贷款,与其身份带来的“优质客户”标签密不可分。一位政法系统干部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不少银行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服务,仅凭工作证拍照+简单表格即可获批30万元以上信用贷,利率优惠明显,但贷后资金流向却几无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立新分析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贷中监控、贷后追踪三个环节均存在明显疏漏。若明知贷款用途虚假仍予放款,且数额超200万元或造成直接损失超50万元,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现实中,更有金融机构高管“监守自盗”。如云南富滇银行原副行长孔彩梅,白天审批贷款、晚上充当“钱庄庄主”,通过高利转贷攫取违法所得超3180万元;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原行长解鹏,则利用职权为高利转贷“开绿灯”,获利71万元。
为何真正被追究刑责者比例不高?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一级警长童晓辉解释:只要按时还贷、未造成银行实际损失,此类行为极难暴露;加之高利转贷常与洗钱、行贿等罪名交织,司法认定难度较大。多位受访纪检监察干部坦言,实践中大量案件止步于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的只是少数”。
公众认知缺位亦是重要成因。不少公职人员误以为“会理财”“懂资金运作”即是能力体现,甚至将高利转贷视作“灰色常态”。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强调,亟需出台针对性司法解释,厘清违纪、违法与犯罪边界,并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协同监督机制落地——这在福州建设数字中国示范城市背景下,更具现实紧迫性。
湖南某建筑企业负责人沈裕伏的经历颇具代表性:2009年他抵押估值2000万元房产,却迟迟未能从当地银行获得1000万元经营贷款,最终转向湘潭市政法系统公职人员以高息融资600余万元。“不是不想走正规渠道,而是实在走不通。”他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建议,银行应加快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信贷征信体系,对涉及高利转贷行为者实施贷款资格冻结,并强化对末端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评估,从根本上压缩套利空间。福建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在福州、厦门等地启动公职人员信贷行为专项排查,后续将联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形成常态化监管合力。
《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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