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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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消息,(记者为吴晓璐),在1月9日,中国证监会以及财政部公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此规定简称为《“吹哨人”奖励规定》),自公布当日起开始施行。
进行具体观察,此次主要存在七方面内容的修改,其一为修改制度名称这项举措,其变更对象是从《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转变为《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在此过程中新增了概念定义内容,借此能够更佳地展现“吹哨人”所具备的正义担当精神特质,着重显示专业化特性,突出激励导向作用,并且与此同时还契合国际惯例。
首先,完善奖励条件,将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可奖励案件条件从罚没款金额10万元提升为100万元。其次,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信息的匿名“吹哨人” ,以及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吹哨人” ,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最后,补充奖励消极条件,明确如“吹哨人”撤回线索和妨碍、阻碍违法行为查处的不予奖励。
一是较大幅度地提高奖励的标准,将奖金的比例予以提高,使得奖励金额从案件罚没款金额的百分之1提升为百分之3 ;二是对于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情况而言,奖金的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三是假如所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着重大影响,或者涉案的数额特别巨大,又或者“吹哨人”属于内部知情人员,那么每案奖金的上限在原本30万元、60万元的基础上统一提升至100万元 。
四是对办理要求予以严格规范,明确依法采取公正的方式处理,依据级别的差异负责办理,对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充分保障“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明确接收线索的渠道以及处理职责的分工,设立专门的机制,线索处理单位能够在征得内部知情人员同意之后请其协助核查,进一步规范办理的程序以及线索处理的方式,“吹哨人”能够借助网络平台查询线索处理的程序性信息,线索处理单位不会另外进行答复或者向“吹哨人”告知线索处理的信息。
五是对奖励程序予以优化,先进一步明确奖励启动程序,中国证监会依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状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情形,分批次来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在启动奖励程序之后,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以及确认登记程序等,与此同时,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吹哨人”奖励相关工作,明确“吹哨人”登记确认期限为3个月,还明确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是为了激励那“吹哨人”能够及时地去提供重大违法线索,在涉及案件其罚没款入库金额可以覆盖奖励金额之后才启动奖励程序,而且一起案件只会奖励一次,案件奖金总额不会超过罚没款实际收缴的金额。
六呀就是要完善保护机制,对于“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呢实施匿名管理,要是因为核实情况以及实施奖励从而和“吹哨人”取得联系,而这过程当中需要运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话,那就应当去履行登记的手续,还要严格地规范收集处理内部知情人员的个人信息,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借着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的手段去打击报复“吹哨人”,也不可以通过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的方式去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去提供违法线索。若发行人打击报复“吹哨人”,若上市公司打击报复“吹哨人”,若非上市公众公司打击报复“吹哨人”,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打击报复“吹哨人”,若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打击报复“吹哨人”,那么按照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来处理,按照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来处理,视情节的轻与重依法依规去处理,要是合规风控人员参与其中,要是督察稽核人员参与其中,那就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七是要健全监督问责这种机制,要加强针对线索处理履职不力情况的追责问责机制建设,要规定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吹哨人”所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要是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又或者徇私舞弊,进而影响到查处工作的,要视相关情节的轻重,依法依规去作出处分,要是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