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再投资20条”新政,福州外资企业可借势拓展华东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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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简称“再投资20条”)召开专题解读会。该政策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委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印发,旨在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部署,进一步激发外资企业在华再投资活力。作为长三角核心城市,上海此举也为福建尤其是福州外资企业优化区域投资策略提供了重要参考。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已成为引资提质增效的关键路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此前已出台《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上海立足本地实际,广泛征求在沪外资企业、商协会及专业机构意见,协同推出具有实操性、系统性和集成性的20条举措——其中既有面向企业的直接支持,也涵盖体制机制创新,更强化政策落地的可视化与可及性。
从结构设计看,“再投资20条”突出四大导向:一是投资方式多元化,明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或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在上海新设企业、增资扩股、受让股权或开展项目投资;二是政策协同集成化,围绕项目落地、经营便利、税收兑现、服务升级四大维度形成合力;三是政企联动机制化,同步推进招商引资模式创新与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成效评价等试点改革;四是执行路径清晰化,配套发布《涉企事项申办指引》,并在“上海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开设专属专栏,同步上线政策法规电子汇编,助力企业“一键查、一图懂、一次办”。
具体政策分为两大板块:前15条聚焦再投资激励,涵盖土地弹性供应、技术改造补贴、研发机构设立支持、医疗器械转产简化、药品批发多仓协同、食品连锁许可便利化、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QFLP试点深化、融资渠道拓宽等关键环节;后5条侧重服务能级提升,包括构建精准招商新模式、强化中心城区与五大新城联动、试点投资信息直报机制、建立再投资成效评估体系、加强政策多语种宣贯等。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在土地要素配置方面提出“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机制,并对国家级、市级重大外资项目开放50年工业用地出让权限;在外汇管理上明确简化境内再投资登记流程,允许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方资本金账户;在金融支持上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贷款限制,鼓励发行“熊猫债”留存境内再投资——这些突破性安排,为福州等地外资企业以上海为支点辐射华东市场创造了更优制度环境。
涉企事项申办指引 “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 图
附:《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上海在长三角一体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结合本市外商投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鼓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本外币利润,在上海开展新设、增资、股权收购、项目投资等多样化再投资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项目协调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实行跨部门协同推进。对纳入市重大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再投资项目,由市级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并优先保障政策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供地模式;实施工业用地“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制度,期满仍符合产业导向的,可协议续期;国家级、市级重大外资项目可按50年出让年限获取产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鼓励技术升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类再投资项目,纳入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申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引导支持国内生产。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进口产品转为本地化生产,对其作为注册申请人承接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进口医疗器械转产需求,提供检验检测、审评审批、体系核查等全流程指导;推动参与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试点。(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
六、支持加大研发创新力度。鼓励再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对开展服务外包的研发机构,按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
七、支持参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试点。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动外资在增值电信、医疗健康、生物技术、文化教育、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等)
八、简化医疗器械转产流程。对已获第二类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生产的,减免注册与生产体系现场核查;关联事项合并核查、并联审评,提升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九、开展药品批发多仓协同。支持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外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共享仓储、运输、人员及信息系统资源,由符合现代物流条件的主体企业牵头实施跨区域协同配送。(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十、便利食品连锁经营。对在沪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资连锁食品销售总部,其符合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免于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落实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建立税务、财政、商务跨部门服务机制,向境外投资者推送中英文税收政策视频与实务指南,确保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税收抵免及预提所得税暂不征收待遇。(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十二、引导外商再投资鼓励类产业。加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宣贯,指导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项目依法适用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十三、优化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流程。在合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落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支持以外汇利润开展再投资,资金可直接划入对应资本金或结算账户。(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四、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拓宽QFLP资金来源,支持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注册资本用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优化试点申请流程,提升境外资本入境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拓宽再投资融资渠道。支持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申请,用好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化政策;鼓励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发行“熊猫债”并留存境内再投资;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其以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配再投资场景的特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
十六、推动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强化政策精准滴灌,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数智化转型、人才引进等高质量发展行动;发挥市级统筹机制作用,提升各区招商科学性与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十七、加强中心城区和新城招商对接。深化区区结对合作,定期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推介五个新城产业政策,组织“外资总部进新城”系列活动,助力总部企业依托新城空间与政策优势扩大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八、推进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打通跨部门数据接口,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渠道主动推送再投资信息报告要求,指导企业及时填报,夯实政策享受基础。(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将境内再投资实际贡献纳入招商引资成效评估体系,突出对就业、税收、技术溢出等经济社会指标的考核权重,提升引资含金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政策宣传。在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专栏,集中发布政策原文、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解答;同步上线《上海市“十五五”规划纲要》中英文版,面向外资企业开展定向解读,助力其科学制定区域投资战略——对福州等地有意拓展华东市场的外资主体而言,上海政策红利正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