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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合金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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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福,达,合,金,公,告,编,号:2026 - 001 。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是有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当前这家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涵盖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的记载,不存在误导性的陈述,也不存在重大的遗漏,并且针对其内容所具备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的责任。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被简称为“公司”或者“福达合金”的那个,在2025年12月15日的时候,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进而做出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决定。具体的情况可以去查看公司在2025年12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这个公告的编号是2025 - 062 。

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开展了自查,具体情形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上市公司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始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为止,此期间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也就是2025年1月14日开端起,到2025年12月15日截止,下称“自查期间” 。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其四,被标注的公司,以及它的董事,在当时担任监事一职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相关知晓情况的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和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涵盖配偶,父母以及年满18周岁进入成年阶段的子女。并且,这些家庭成员即代表了以上所说之关系密切的所有成员。 。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拿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给出的承诺函,还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一方给出的《承诺函》来说,上述那些进行自查的主体,在自查那段时间里,通过证券交易所去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形是这样的: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还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签署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所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以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承诺

1、陈松乐

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担当控制人之角色的王达武,其直系亲属以及与之行动保持一致之主体里有陈松乐,涉及交易的期间在2025年6月9日,当中总计买入了高达7700股指上市公司的股票,总计卖出的上市公司股票数为0股,一直到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所对应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是7700股。

陈松乐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针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之外,本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向直系亲属或其他第三方透露交易内幕信息,也未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直系亲属或其他第三方给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

(2)在自查这段时期之内,我存在于二级市场进行福达合金股票交易这样的行为,此等交易行为是我按照自身股票投资以及交易习惯,结合福达合金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走势,还有公开市场之中的信息状况,依靠个人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正常股票交易行为,属于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借助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来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一,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给他人的情况,第二,本人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去交易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第三,本人并没有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第四,本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存在上述这些行为的情形;。

如果,在核查期间,本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那么,本人由此而得到的全部收益,要是有的话,归福达合金所有,并且,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2、邱彬彬

邱彬彬是上市公司原监事王培的直系亲属,交易起始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交易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在这段期间,邱彬彬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77,352股,同时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40,052股,到2025年12月15日时,结余股数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37,300股。

王培就其直系亲属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在除开前面所讲这些情形以外方面,本人以及和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在自行检查的这段时期,不存在其他去进行买卖福达合金这只A股股票的行为 。

本人没有朝着本人直系亲属告知本次交易的信息,也没有用明示或者暗示的办法向其给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对于福达合金股票的买卖行为是基于其依据市场公开信息以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借助内幕信息来进行股票交易的状况;。

其中,本人并不存有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并且,本人未曾建议他人去买卖福达合金股票,没有参与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同时,本人以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者利用内幕信息来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

若本人直系亲属,其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违反了行政法规,违反了部门规章,或者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那本人将督促其把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邱彬彬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除前面所提到、叙述的那些情况之余,在自我检查的时间段中,本人不存在别的、其他的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

(2)本人对于福达合金股票的买卖,其决策行为乃是基于本人依照市场公开信息,结合个人判断而做出的投资决策情况,并不存在借助内幕信息来开展股票交易的情形 。

(3)本人从来都不曾知晓,或者去探寻知晓任何跟本次交易相关联的内幕信息,而且也从来都没有向任何一个人去打听了解任何与之有关的内幕信息,或者是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晓者给出的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同时也不存在获取或者利用内幕信息来进行股票投资的那种动机;。

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违反了行政法规,违反了部门规章,或者违反了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时,邱彬彬把相关交易所得交至上市公司账户了 。

3、冉海晓

冉海晓是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经办人员冉祖珑的直系亲属,交易时期是2025年9月17日,到2025年9月25日。其中总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1200股,总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200股,截止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冉祖珑针对其直系亲属所出现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了如下这般的说明。且与此同时,还作出了如下这般的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冉海晓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4、江湘

江湘是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经管操控之人陈佳炜的直系亲属,此次交易的时间段是2025年7月10日开始一直到2025年8月19日结束。在该期间,总计购入上市公司股票3,000股,总共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000股,到2025年12月15日时,剩余股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

陈佳炜针对其直系亲属所出现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了如下这般的说明,并且作出了如下此项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江湘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5、黄玲连、郑一秀

黄玲连身为标的公司股东,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丽娜是她的直系亲属;交易时段是2025年3月26日起始,到2025年11月7日截止;期间总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95,800股;还总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15,800股;截至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80,000股。

郑一秀是标的公司股东温州卓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郑丽娜的直系亲属,交易时间段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10月30日。期间,其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600股,又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600股,等到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郑丽娜针对其直系亲属所出现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了如下这般说明,并且作出了如下这样的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黄玲连,郑一秀,针对他们所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了如下这般的说明,还给出了如下之类的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6、黄雷威

温州光和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乃黄建华,黄雷威是黄建华的直系亲属,此为交易对方情况。交易时间段为2025年4月8日起始,至2025年6月5日截止。在此期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总计为7,200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同样总计为7,200股。一直到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显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

关于其直系亲属所存在的上述这一股票买卖行为,黄建华作出了如下这般的说明,并且还给出了承诺 。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黄雷威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7、孟淑媛

温州箴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孟淑媛,在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2日这个时段有所交易,期间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300股,同时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00股,到2025年12月15日时,结余股数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

孟淑媛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8、黄文芳

交易期间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8月4日,在此期间,黄文芳身为标的公司股东温州启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740,700股,还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612,400股,到2025年12月15日时,结余股数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零股 。

黄文芳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9、方言

以方言作为交易标的的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其交易时间段是2025年11月17日,到2025年11月24日。这段时间里,总共买入了上市公司股票100股,又总共卖出了上市公司股票100股,一直到2025年12月15日时,结余股数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0股。

方言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自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福达合金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福达合金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福达合金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福达合金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0、陈晨

陈晨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陈松扬的直系亲属,交易时间段是2025年10月21日,到2025年11月24日 。在此期间,其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13800股,同时合计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也是13800股 。截止到2025年12月15日,结余股数状况下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 。

陈松扬针对其直系亲属所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了这样的说明,还作出了如此的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福达合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陈晨就其存在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福达合金A股股票的行为;

(2)本人上述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建议,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按照国泰海通证券给出的说明以及承诺,它针对自查期间内部股票买卖之事作出了下面这样的说明 。

国泰海通证券制订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且切实予以执行,其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时,于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可达成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与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发生,规避国泰海通证券与客户间、客户与客户间以及员工与国泰海通证券、客户间的利益冲突。关于股票的买卖行为,这是属于正常的业务活动范畴,它和本投行所负责的项目之间,并不存在直线关联关系;国泰海通证券在整个过程里,不存在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或者向外泄露的状况,同时,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这种行为或者操纵市场的相关举动。

国泰海通证券作出承诺,其本企业针对自营业务账户以及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就买卖福达合金股票的行为而言,与当前这次交易之间找不到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迹象,国泰海通证券不存在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或者泄露这种情况,同时也不存在借助该信息开展内幕交易或者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

四、自查结论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给出的,那份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的文件,还有那《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所出具的自查报告这样的各类文件来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进行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并非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开展的内幕交易行为;在核查范围以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之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去买卖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福达合金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公布(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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