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跨省共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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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国家医保局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公告,这里面提到,近期,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这项工作,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一起积极地去进行研究,然后还印发了一份文件,叫做《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这份文件的编号是医保发〔2025〕35号,后面又提到以下简称《通知》,并且,在2025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还专门进行了部署。
《通知》主要提及,其一,要强化跨省共济关系的管理,明确跨省共济适用之人,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其二,共济关系能够由双方自愿进行建立也好、解除也罢,参保人医保关系出现变动之际,这种关系会自动解除,其三,并且一个人能够与多个人相互建立共济关系。

二是清清楚楚地确定跨省共济资金的运用范畴范围,共济资金能够拿来支付被共济人前去看病买药时所要承担的个人担负费用,还能用于居民医保以及长期护理保险那部分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在共济额度之内,共济人不可以再次去使用该额度对应的个人账户资金,当关系解除之后,那些没有被使用的额度会退还回到共济人账户范围之内。
其三是进行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的管理工作,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所出现的费用是以月为单位进行全额清算的,它参照的是跨省异地就医的清算流程,由国家进行统一清分,省市实施分级清算,能够依托预付金来保障清算时效,资金规模会进行动态调整。
其四,着重指出做好共济工作的相关要求,各级医保部门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开展的领导工作以及协同进行的监管工作,完善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事宜进而达成业务、资金、信息流的一体化状态,与此同时做好政策方面的宣传解读任务,以此提升群众所拥有的获得感,。
(国家医保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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