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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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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了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以及保险资管产品这几种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行为,并且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就是所谓的下文所提及的《办法》。

据知悉,《办法》回应了行业痛点以及市场关切,基于“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且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以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是我国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领域的一回重要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金融时报》有记者知晓,《办法》会在2026年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给银行保险机构留出了大概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从而让各方能够稳妥地去推进产品文本修改工作,以及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首先呢,《办法》正式公布。这一公布可有着重大意义,它标志着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这三类产品进入新阶段。这三类产品规模达到近百万亿元,进入的是统一、强化的信息披露新阶段。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讲了这番话。他还提到,通过制度强制提升透明度,《办法》有着诸多作用。一是能够保护投资者,二是为负责任、专业能力强的资产管理机构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它将会推动资管行业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

三类产品迎来统一监管规范

本质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现在,我们国家资产管理市场当中,产品的类型那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哦,在实际操作的过程里,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以及保险资管产品,都没有专门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而且呢,现行的那些要求是分散在不同的制度里面的,存在着标准并非完全一样等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构建契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各自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的规则,强化对于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的负责人这样说道。

此次发布的《办法》,为了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对上述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统一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图1)

有专家认为,这样做对提升监管一致性有益,能增强资管行业的规范程度以及透明度。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首席专家兼主任曾刚称,长期以来,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分散于各类监管通知、办法里,标准存在差异,执行尺度也不尽相同,这不利于形成行业共识,还会给投资者造成困惑。《办法》统一了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强化了穿透监管和同类业务同等对待这样的导向,有效地弥补了监管盲区 。

按照统一监管标准以及三类产品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办法》进行了针对性的安排。据悉,一方面,《办法》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要求进行区分。对于公募产品而言,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更为严格,所披露的内容也更多,目的在于提高透明度;而对于私募产品,是参照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上尊重合同约定 。另一方面,《办法》鼓励去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明确指出,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产品登记机构,应在遵循了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之下,结合起来三类产品各自的特点,作出细化规定,以此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董希淼表示,在统一规则之下,从长远视角来看,信息披露质量将会有可能变成资管机构的重要标识,投资者会迎来一个信息更为透明、竞争更为有序的资管市场。

全生命周期披露保障产品“三清”

为了引导行业把信息披露融入到业务的整个过程之中,达成产品“三清”的目标,《办法》依据资产管理产品的生命周期,针对募集、存续、终止各个环节展开全面规范,分阶段给出各环节重点披露的内容以及时限要求。

曾刚表示,信息披露透明且充分,这是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的前提 ,《办法》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还能提升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进而进一步防控因信息失真、误导等引发的法律、合规和信任风险 。

需要予以关注的,鉴于公募产品是面向那些不特定的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总体而言相对较低,《办法》针对公募产品给出了“双渠道”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募产品的信息要至少经由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来进行披露,与此同时,依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借助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渠道来进行披露。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一模式对投资者和机构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董希淼向记者表明,就投资者来讲,“双渠道”模式会提升信息可得性,削减信息获取成本,强化透明度与标准化,保障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对机构来说,此模式还会促使并赋能资管机构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时针对关切加以回应。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图2)

举个例子来说,《办法》着重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等,清晰地规定“在不同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针对这种情况,资管机构应当进一步清晰划分分工、构建协作机制,以此保证信息生成、审核、发布整个过程处于可控状态,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而且还必须打造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避免因渠道差异致使信息出现歧义或者误导他人。

董希淼表示,总体而言,行业统一渠道能够确保披露格式符合监管标准,内容符合监管标准,时效符合监管标准,主流媒体则会进一步扩大曝光,使得产品销售“看得清”,风险“厘得清”,收益“算得清”,进而更充分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保障投资者的选择权。

限制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此次《办法》中,针对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规定尤为受到关注。

资管产品以往的业绩,是投资者挑选产品时的关键参考依据,往昔,部分资管机构于业绩呈现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径,曾致使投资者对收益萌生错误预期,进而引发出投诉纠纷案!为确保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连贯性,《办法》规定产品管理人基本上不允许去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

的确需要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必须严格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且在定期报告以及更新产品说明书的时候,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的相关情况。金融监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说,鉴于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比较长,在《办法》施行之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于当前投资者来说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只披露《办法》施行之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董希淼分析觉得,《办法》借着限制调整以及强制披露,目的在于使业绩基准变成一个稳定且可追溯的参考标尺,这有利于投资者更精准地评估产品风险以及自身偏好,进而做出更理性的抉择,并且培养“买者自负”的意识。对于资管机构来说,在业绩基准锁定之后,就不能够再轻易凭借下调基准去掩饰不佳的业绩。这会促使机构在新产品设计之时就得科学、审慎地设定基准,推动投研能力集中于通过真实投资策略获取回报。

“董希淼表示,《办法》限制业绩基准调整的规定重点在于‘拨乱反正’,这既是一道约束机构短期营销行为的‘紧箍咒’,又是一个引导资管行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通过真实能力进行竞争的‘指挥棒’。未来,业绩比较基准将真正成为与机构声誉和长期竞争力直接挂钩,衡量机构管理能力的‘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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