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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联合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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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于5月18日有电文传来,依据最高检网站所发布的消息可知,在最近这段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道公布了一批关于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

有7个案例,其中一个是,关乎立足高质效综合履职,维护残疾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还有一个是,聚焦紧盯专项资金落地,守护残疾学生教育权益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公益诉讼案。再有一个是,旨在着眼长远发展,以机制创新铺就逐梦之路的李某性侵案。另外有一个是,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的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又有一个是,涉及跨越地域协同施策,多元联动救助的赵某乙被遗弃案。再有就是,检察机关和残联组织全程联动,保障多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的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最后一个是,关于纾解因案致困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孙某某诈骗再审抗诉案。

此次发布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聚焦残疾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的现实困境,聚焦其在受教育权保障领域的现实困境,聚焦其在遗弃救助领域的现实困境,聚焦其在医疗损害追偿等领域的现实困境,聚焦残疾未成年人依法维权所面临的痛点难点,旨在凭借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回应民生关切的生动缩影。

所涉这批案例,具备两个显著突出的特点,其一为众多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展开行动,构筑起严密的保护网络,举例来说,于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公益诉讼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与残联一同构建起一种长效机制,此机制以教育作为牵头主导部分,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同时受到检察监督,以此保障资助金能够精确无误地如同水滴般灌溉到那些最迫切急需的孩子身上;其二是并不单仅仅限于解决当下摆在眼前的困难,而是更加着重关注残疾未成年人的长远未来发展走向,比如,在李某性侵案件情形下,检察官在知晓被侵害少女自身所具备的特长以及其内心意愿之后,联合残联为她组建起专门的“一对一成长培育专班”。最终,这名女孩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斩获奖牌。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有相关负责人表明,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属于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会始终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携手各部门一同为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给予有力法治保障,使得每一个“特别的孩子”都方可向阳而生,遂能逐梦前行。

案例一

李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执行监督案

——高质效开展综合履职,维护涉案残疾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货车司机武某某交通肇事,致使4岁幼女李某甲重伤,导致其右小腿截肢,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没有民事赔偿能力,所以未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同年8月,李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某所驾驶货车的车主李某乙,以及实际管理使用该车辆的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李某甲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考虑到李某甲因截肢失去独立行动能力,后续治疗、安装假肢需要大量费用等因素,协助李某甲在一般性赔偿项目之外追加了安装、更换假肢费用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李某乙赔偿李某甲人民币120余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甲长时间未拿到赔偿款。后续经由李某甲提出申请之后,在2024年3月的时候,县人民检察院开启了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经过调查发觉李某乙名下存有一辆汽车以及涉及转移资金方面的线索。到了同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朝着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去商议请求公安机关来协助查扣李某乙的汽车,针对李某乙有可能存在的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展开调查处置。在收到检察建议以后,法院作出了将李某乙司法拘留的决定,要求其讲清楚转移资金的去向以及用途,并且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之下查扣了李某乙的汽车。经过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反复地进行释法说理,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李某乙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甲100万元赔偿款。

在支持李某甲去追索赔偿这个过程当中,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地把他因案件而导致致残的情况,通报给了县残联。县残联即刻展开综合救助方面的帮扶工作,先是为李某甲去开展残疾等级评定,接着办理残疾人证,随后把他假肢适配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还为他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切实去解决行动康复的核心需求。与此同时,把李某甲纳入救助帮扶范围里,长期为他提供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以及康复训练等基础救助服务。为了能进一步健全因案导致残疾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县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残联等相关部门,签订了一份名为《关于建立涉成年残疾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和联动帮扶机制的意见》,在当下,当地已经为 17 名出现残疾情况的未成年人落实了肢体矫治做手术、唇腭裂做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救助工作,妥善地保障了涉案出现残疾情况的未成年人的康复治疗。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惩治犯罪之际,要全面审查被害人民事权益受损情形,充分展开综合履职,借全流程民事检察监督破解残疾未成年人“维权难、执行难”棘手难题。残联组织需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关联,及时知晓涉案残疾未成年人保护救助需求,配合给予康复治疗、残疾等级评定等专业相助之援,一同坚守好涉案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注残疾未成年学生权益,保障专门资金落实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人民检察院在江西省某县,接到了某单位的线索反映,线索指出,该县教育局存在问题,什么问题呢,是违规发放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这种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二、履职情况

检察院收到线索之后,先是走访了教育部门,接着走访了残联等部门去了解状况,然后比对相关的台账,最终发现该县存在52名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学生并没有申领教育资助金,除此之外,还有3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了申请并且领取了教育资助金1万余元。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得出结论指出,县教育局对于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有着管理职责,有着审批职责,还有着发放职责,然而其在工作期间没能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规范来履行职责,对于国家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保障政策在宣传方面做得不到位,在落实方面也做得不到位,针对上报而来的申请材料,审理核查把关并不严格,这损害了残疾未成年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于是依法进行了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在2024年4月的时候,检察机关给县教育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这条建议是建议去排查并且整改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发放工作当中存在着的问题。县教育局把检察建议全都吸纳采用,将违规发放的资助金全额追了回来,跟县残联一道展开专项排查以及政策宣讲,给 52 名符合条件然而没申领资助的残疾未成年学生补办手续,总共补发资助金 15.6 万元,而且把这些学生归入常态化保障。

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残联携手齐心,共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目的在于进一步保障残疾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权益,针对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籍的管理、送教上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等工作展开了深入的会商,从而建立起了“教育牵头、部门协同、检察实行监督”这样一种全新且得力的工作机制。在2025年9月的时候,县残联勇挑重担牵头开展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权益保障“回头看”行动,仔细核查之后并未发现资助金存在违规发放的情况,也未发现适龄残疾人出现失学辍学此类的情景,在特殊教育亦或是送教上门方面也没有出现遗漏等状况,由此可见长效治理机制已然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效。

三、典型意义

最高检联合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图1)

残疾未成年学生教育资助金,是国家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未成年人,能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置的专项补助资金,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且发放到人。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教育资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有违规发放资助金,以及损害残疾未成年学生群体利益的情况,需及时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残联组织得强化对教育资助金申领政策的宣传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健全资助金管理制度,规整资助金申领程序,保证每一分资助金都精准无误地发放至确实有需求的残疾未成年学生手上。

案例三

李某性侵案

——关注残疾少年长远发展,机制创新铺就逐梦之路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的时候,李某明明知道王某这位女性,在案发当时年龄是13周岁,且存在智力缺陷,可他依然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2023年10月,福建省某县的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提起了公诉。同年11月,县人民法院判定李某犯强奸罪,进而判处了有期徒刑。

二、履职情况

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该县所属的人民检察院推行“每案必访”举措,会主动去到被害人的家庭进行走访,以此了解切实的情况。放在本案而言,负责经手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多次进入王某家进行全面走访,从中知晓王某具备体育方面的特长,并且王某的父母同样怀有让王某投身残疾人运动的主观意愿,于是乎检察官把这一信息告知给了县残联。经由县残联展开评估,察觉到王某存有肢体协调性良好、爆发力显著等特性,具备较强的运动员潜在资质,而后经过与他所就读的县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协商,为王某构建了“一对一成长培育专班”,依据王某那特殊的状况量身定制培育计划,聘请专业的教练去指导训练工作,按照一定的顺序逐步把王某引入残疾人运动范畴。历经多年的刻苦训练,王某最终于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里获得项目银牌,达成了从“受助”转至“自强”的人生转变。

为促使个案成果能让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受益,县人民检察院跟县残联等部门印发了《涉案未成年残疾人综合保护与赋能培育机制实施办法》,使民生兜底、康复治疗、医保支付、教育保障的“绿色通道”得以畅通,构建了“权益保障 + 潜能培育”的一体化培养机制,为有特长的残疾未成年人搭建起培育平台。当下,已给5名身为残疾的未成年被害人派发了救助金30万元,给49名残疾学生、434名身为残疾人子女的人员发放了助学金将近80万元,给残疾未成年人发放了康复补助金近乎200万元,有4名残疾的未成年运动员参与国家级体育竞技赛事并取得了名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为祖国的花朵,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样具备追逐人生梦想的权利,检察机关于办案期间,不但要留意残疾未成年被害人当下所面临的困境,及时替其解决现实困难,而且要着眼于未来,为其规划更长远的人生发展,检察机关与残联组织要齐心协力合作,在发掘潜能、定向培养、专业辅导等相关方面,为残疾未成年人施予有力帮助,共同托起残疾未成年人突破自身、奋勇追逐梦想,达成人生价值。

案例四

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维护残疾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权

一、基本案情

宋某某这个婴儿,在出生进程里,因为难产致使脑部出现缺氧状况,经过鉴定,被认定构成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五级伤残)、癫痫(六级伤残)。2017年8月,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要求医院针对宋某某医疗损害的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支付院外康复费用。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判处医院赔偿83万余元。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以后,向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在2025年10月的时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朝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到了2026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的抗诉意见,进而改判医院赔偿宋某某各项损失总共112万余元。

二、履职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监督申请,之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审生效判决虽然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明显过错,然而仅仅酌定其过错参与度为80%,并且对于患儿院外康复费用并没有予以支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去调取患儿的基因检测、母亲围产保健以及同期同类产妇病历等资料,从而查明患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查明医院不存在能够减轻责任的情形。与此同时,和残联展开对接,一块儿去走访民营康复机构,进而听取专业方面的意见,经过了解查明,因为当时公立医院康复资源处于紧张状态,患儿确实是在民营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相关的费用属于必要且合理的支出。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的专业性以及公信力,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和听证会,专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院外康复费用应当酌情给予支持。在提起抗诉之后,法院展开审理,进而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随后改判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此同时酌情支持了院外康复费用10万元,最终合计多为宋某某争取到赔偿金29万余元。除此之外,残联同步为宋某某对接了专业康复资源,并且通过定期跟踪回访持续关注康复进展。当前,宋某某身体机能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家庭经济以及照护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

检察机关针对办案期间所察觉到的民营康复机构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状况,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且督促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以此推动行业进行规范治理,进而促进民营康复服务市场能够健康且有序地前行发展。与此同时,河南省残联展开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专项排查工作,此排查借助系统筛查与入户走访这两种方式相结合,主动去发现尚未被纳入救助范畴的残疾未成年人,建立起台账,精准地评估需求。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已经累计为各类残疾未成年人实施康复救助达到两千六百余人次。

三、典型意义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当中,存在着较强的专业方面的问题,残疾的未成年人,于证据的掌握方面,于信息的获取方面,以及在专业能力方面,均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检察机关需要立足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环绕着争议的焦点,展开系统的、精准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监督的意见,以此有力地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残联组织需不遗余力地主动对接各式康复资源,从而助力未成年残疾人得以获取及时的救助以及持续的康复支持,进而推动构建起一种工作机制,这种机制涵盖主动探寻、精准保障、资源对接以及长效跟踪这几方面内容,如此这般来筑牢权益保护的根基坚不可摧的厚实屏障。

案例五

赵某乙被遗弃案

——跨域协同精准综合施策,部门联动开展多元救助

一、基本案情

最高检联合残联发布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图2)

赵某甲身为赵某乙的祖父,赵某乙是女性,在案发的时候还不满1周岁,并且患有先天唇腭裂,2025年1月,赵某甲夫妻带着赵某乙从自己居住地河北省某市前往北京去就诊,但由于唇腭裂修复所需费用过高,赵某甲夫妻觉得家庭没能力承担这笔费用,为了能让赵某乙得到妥善治疗,赵某甲把她放在一个装有奶粉以及包被的泡沫箱里,放置到北京市某区儿童福利院的附近,之后被路人发现然后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之后以涉嫌遗弃罪展开立案侦查,还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鉴于赵某甲夫妇所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归案之后能够坦承事实、遵循认罪认罚规定、怀有真心悔罪之意,并且多方筹措资金用于给赵某乙治疗,经由考察以及听证等流程,最终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公安机关针对赵某甲夫妇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履职情况

北京市某区的人民检察院,在提前进行介入之后,马上就把情况通报给了该区的残联,并且借助京津冀协作机制,跟河北省某市的检察机关、残联等部门一同开展跨区域的保护救助工作。其一,是开展经济救助。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协调团区委为赵某乙申请小额爱心资助金,用来支付医疗以及康复费用。与此同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帮助其办理身份证和医保。其二,是开展医疗救助。赵某乙经区残联协调,被安排了前往北京某专门医院治疗,该医院减免了部分治疗费用,赵某乙家人筹措费用后仍不足的部分由某社会慈善基金兜底支付,经过两次唇腭裂修复手术,赵某乙唇部形态恢复正常,语言功能也全然恢复呐,在这之后呢,还建立了长效监护监督机制。赵某乙被送回到其父母那里抚养之后,北京、河北两地的检察部门、残联组织、民政部门等一同组建起监护监督团队,针对赵某乙的家庭不断地进行监护观察以及监督,委托专业的机构针对赵某甲夫妇、赵某乙父母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引领他们深切地认识到遗弃行为所具有的危害性,切实认真地履行监护职责。

三、典型意义

对于残疾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原则,积极去拓宽救助的渠道,借助多种方式来帮助解决残疾未成年人面临的现实困难。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残疾未成年人案件时,要达成依法办案与保护救助并重的目标,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要及时为其去申请司法救助金,并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会同残联组织等一同来开展疾病救治、心理辅导、身体康复、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救助工作。残联组织需发挥自身具备的工作优势以及特点,立足于服务职能,积极去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保护救助这项工作,使得受到侵害的残疾未成年人能够感受到社会给予的关爱以及温暖。

案例六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深化检残全程联动,为残疾人家庭提供生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赵某甲,此人为女性,于2008年4月出生,属三级智力残疾,其父母达成协议离婚,赵某甲跟随母亲王某一同生活。2024年5月,王某因患病致使自身成为二级智力残疾人员及四级肢体残疾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形由此恶化。嗣后,赵某甲的亲属向赵某甲的父亲赵某讨要抚养费,遭到赵某的拒绝。2025年10月,赵某甲的外婆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针对赵某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诉讼,并且申请了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起诉。

二、履职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案件,受理之后经过调查发现,赵某甲以及她的母亲这二人皆是残疾人,她们家庭的收入很微薄,生活真是十分困难,赵某在离婚以后从来都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针对赵某甲家庭这么特殊的情况,县人民检察院跟县残联即刻召开了专题协商会,去研究并确定“诉讼追索抚养费+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这样的综合救助方案。县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时间就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给赵某甲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及时去纾解其家庭所面临的急难。与此同时,做出了对赵某甲追索抚养费诉讼予以支持起诉的决定,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判定赵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赵某甲独立生活那日为止。判决生效后,赵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县人民检察院又协助赵某甲协调去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促使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抚养费最终得以执行到位。除此之外,与民政部门进行对接,成功帮赵某甲及其母亲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在诉讼进程中,县残联到赵某甲及其母亲王某家中了解就业意愿。协调二人居住地周边的工疗车间,助力二人进入爱心企业去工作之进程,遵循“工疗结合”的模式达成自食其力之目标;牵头民政部门进而组成帮扶小组,在每个月都定期地上二门走一走,考量具体情形供应临时照护方面的资源,以此减轻家庭照料方面之负担哩,针对赵某甲智力残疾所具有的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社交能力训练,协助其逐渐建立生活方面之自信。

三、典型意义

有多个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人的家庭,通常抗风险能力比较弱,面对重大变故时容易陷入危险困窘状态,对于这类有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应当重点加以关注、及时进行救助。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期间应该充分考虑有多个残疾人的家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适度给予政策倾斜,加大救助帮扶的力度。残联组织要经常去走访有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动态地了解其家庭状况,发现出现重病、意外、遭灾等情形的要尽早开展干预、趁早实施救助,以便让更多有多个残疾人的家庭能够拥有稳定的依靠。

案例七

孙某某诈骗再审抗诉案

——三级检察院接续抗诉,纾解因案致困残疾人生活困境

一、基本案情

早在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孙某某在他所成立的某保健服务中心里面宣称,其早年曾师从云游道士学习一种名为“孙络拿经术”的东西,还承诺能够让脑瘫儿童在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像正常人那样走路,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宣传内容,先后骗取了5个脑瘫儿童家属的财物,总计达到206万元。在2019年5月,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了公诉,同年11月,区人民法院依照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还处罚金20万元。孙某某对一审判决感到不服从而提起上诉。同年12月,检察机关进行抗诉。2020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凭借合同诈骗罪改判孙某某为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处以20万元罚金。2022年7月,检察机关开启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2024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接纳了检察机关所有抗诉意见,依诈骗罪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还处以30万元罚金。

二、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后觉得,一审判决凭借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已达成调解协议这些缘由,对于指控的当中2笔总计34万元诈骗数额没有予以认定,这属于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出现错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在合同签订、履行进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却并未把上述34万元认定为诈骗款,以合同诈骗罪改判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且处罚金二十万元。检察机关持有这样的观点,孙某某所讲的关于“治疗服务”的约定,并不拥有市场经济交易的实质内涵,并不归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畴,其骗取两名被害人钱财所采用的手段,跟其他被害人的情况是一样的,理应予以认定,对于孙某某而言,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进行量刑,二审时的量刑明显过轻。历经五年时间,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监督之下,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按照诈骗罪改判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课处罚金30万元。

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发现,有5个脑瘫儿童的家庭,因为诈骗行为,致使家庭的生活陷入了困难的境地。针对这种因为案件而导致家庭贫困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残联,启动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先后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协助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生活补贴,办理医保报销的手续。与此同时,协调专业的力量,为被害人以及其家庭,提供护理指导与心理疏导,帮助稳定情绪、重新建立起生活的信心。在检察机关那里,跟残联一块儿构建起了信息共享的机制,还有联合帮扶的长效机制,并且协调民政部门、医保部门等同步去行动,经过全面地摸排,达成了辖区之内34名脑瘫儿童康复救助的全覆盖。

三、典型意义

残疾未成年人的家长,由于求医心情急切十分迫切,常常容易变成诈骗犯罪所觊觎的目标对象,其财产权急需大力加强保护力度。在着手办理侵犯残疾未成年人家庭财产权益相关案件之际,检察机关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于那些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偏差、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的裁判,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持续不断跟进、接连连续抗诉,借助精准无误的监督来推动实现准确无误惩处犯罪行为,切切实实地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家庭的财产权益免遭侵害。针对因为案件而导致陷入困境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着重注意注重与残联等这些部门相互协同配合协作,依靠通过司法救助、申领补贴、心理疏导等多种多样多元方式方法,助力帮助残疾人家庭成功走出艰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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