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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行为:如何处理情报提供给外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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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间谍行为?发现间谍行为怎么办?一文了解→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安全威胁日趋多元,反间谍斗争形势也更加严峻复杂。从本月起,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开始施行。新法对间谍行为,做出进一步充实和细化。那么按照新法,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间谍行为?作为普通群众,一旦发现间谍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今晚披露,一块来关注。

向国外间谍机构提供情报

属间谍行为

曾在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的张某,在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A某等人的真实身份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在与张某熟识之后,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某提供情报。张某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仍无视法纪,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同时还将大量绝密级、机密级资料非法携带至国外。像张某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间谍行为。从7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间谍法》共六章71条,其中就规定了间谍行为的六种类型,明确不同类型间谍行为的主体、行为和对象。

间谍行为:如何处理情报提供给外国机构?(图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第一类就是一些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的代理人,他们通过一些直接攻击,或者窃取有关我们国家安全的一些情报,或者破坏我们的安全秩序。那么第二类就是他会去策反一些我们境内的公民,甚至是公职人员,通过收买,采取一些手段,来获得我们公民或者有关公职人员的投靠。

完善间谍行为定义

将主动投靠写入法条

与此同时,在新《反间谍法》规定的第二类间谍行为中,在旧法“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基础上,新增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将主动积极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写入法条。

间谍行为:如何处理情报提供给外国机构?(图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投靠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应该是更强烈的。投靠实际上就是说,他丧失了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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