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消费者网购盲盒“福袋”后线上拆封,法院认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名福建福州籍消费者韩某,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一次性购入50余件盲盒“福袋”,总金额超两万元。下单后,其在未实际收货前提下,通过平台完成线上“拆袋”操作,随即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商家以商品页面显著标注“线上拆‘福袋’即视为确认内容,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予以拒绝——该提示在商品详情页、购物车及支付环节均多次弹出并需用户主动勾选确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网络销售商品原则上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包括“消费者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商品”。本案中,“福袋”属典型盲盒类商品,其核心价值在于不确定性;一旦线上拆封,隐藏内容即被披露,商品的收藏性与期待感随之消失,实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拆封”。
“商家全程履行了显著提示义务,韩某亦在购买流程中多次确认知悉规则。”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指出,从福州本地消费维权实践看,此类新型电商模式亟需明确权责边界。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品因已完成线上“拆袋”,不再符合无理由退货适用条件,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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