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基层治理再升级:福建出台居委会选举新规
5月26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规将于近期施行,为福州及全省城乡社区民主选举提供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任期五年可连任,近亲属回避成刚性要求
根据新规,福州各街道、乡镇所辖社区的居委会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按户推选代表或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每届任期五年,届满须及时换届,成员可连选连任。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其中必须包含女性成员;同时明确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同一家庭中不得有两人同时担任居委会成员。值得注意的是,经法定程序,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居委会主任,推动“两委”交叉任职在福建基层落地见效。选民登记覆盖更广,资格认定动态管理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地常住居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登记范围不仅包括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也涵盖非户籍但在福州实际居住、工作满六个月的社区工作者——只要本人提出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即可纳入选民名单。本届选民资格持续有效,后续将依实际情况动态增补或注销,确保选举基础真实准确。监督罢免程序规范,福州实践强化闭环管理
《办法》赋予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对居委会成员的罢免权。若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动议,并说明理由,居委会须在一个月内依原选举方式组织表决。街道办事处及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全程指导。表决需满足两个条件方为有效:一是参与投票的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或居民代表达三分之二以上;二是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一次罢免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次启动程序。所有罢免结果须同步报备街道及县级主管部门,且不接受委托投票。居民委员会要是接到了罢免要求, 在一个月之内, 就得依照产生时的那种选举方法来组织投票表决, 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是应当给予指导的。要是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超过半数, 又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与投票, 并且经过投票人员过半数通过, 那么罢免才是有效的。要是罢免没有获得通过, 在一年内因同样理由针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 是不会被采纳的。表决的结果应当上报给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来备案。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金色港湾资讯网 www.fzjsgw.com
赞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