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教育界关注“江西11岁男孩坠楼案”一审判决:班主任邹某获判无罪
中新网南昌8月9日电(记者 李韵涵)8月9日,备受全国教育系统关注的“江西11岁男孩坠楼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邹某不构成侮辱罪与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决其无罪。该案审理过程及结果,亦引发福建多地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者对师德规范与惩戒边界的深入反思。

据濂溪区人民法院官方通报,本案系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对张某生前班主任邹某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于当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回溯事发经过:2021年11月9日16时许,11岁学生张某于学校对面一居民小区坠楼身亡。警方现场勘验发现其随身携带一份手写遗书,内容提及“本人死亡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并按有红色中指指印。此后,公安机关经近一个月调查,于同年12月3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认定无违法事实成立。
随后,张某父母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查明,邹某系张某所在班级语文教师兼班主任;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因张某多次未按时保质完成作业、频繁请假,邹某曾在课堂中使用“脑子笨死”“欠债大王”等表述,并实施过一次以书本轻拍头颈部、一次约半小时罚站、一次调换座位及课后站立朗读等管理行为。上述情形均有教室监控视频佐证。
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侮辱罪,关键在于厘清正当教育惩戒与人格贬损行为的法律边界。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邹某所采取的措施虽存在用语失当、方式欠妥等问题,但整体未脱离教学场景,目的仍指向督促学习、纠正行为;其手段未明显逾越合理限度,亦未在同学群体中造成张某人格贬损或社会评价降低的实际后果。故其行为不符合侮辱罪法定构成要件。
关于虐待被看护人罪指控,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邹某对张某实施持续性、恶意性身心伤害;其所涉其他学生相关陈述既无旁证支撑,亦超出本案自诉范围,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法院裁定邹某无罪。
需特别说明的是,尽管邹某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教育方式确有违《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目前,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已依规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这一处理结果,亦为福州及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师德警示教育提供了现实参照。
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被告人邹某接受判决,明确不上诉。(完)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08-09/10058286.shtml

